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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做好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宁波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海曙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区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防止超越权限范围作出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区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区本级预算等涉及重大决策事项,依法由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具体按照《海曙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通过草案后,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二)年度政府债务限额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措施;

(六)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七)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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