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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分类分档原则;

  (三)坚持水平适度,量力而行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

  实现主动帮扶,分类救助,逐户量化,标准有别。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区民政局是实施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工作,按一定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下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负责指导和检查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并设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科目,确保足额到位。

  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及绩效评估。

  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卫生计生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慈善总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帮扶和救助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额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及时将审核审批情况录入区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并定期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主动发现、代理代办、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三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户籍在本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

  1.急难型: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支出型: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因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本区工作、生活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人员,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引导前往宁波市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申请救助。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救助内容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家庭困难情况,以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为目标,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分类分档、分时限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实行一事一审批。

  (一)意外伤害救助。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临时救助;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酌情提高临时救助金额。具体情形如下:

  1.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触电、雷击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救助。

  2.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突发灾害救助。

  因房屋倒塌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二)助困。对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临时救助,或采取发放物品、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实际生活低于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按宁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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