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企业人才优先开发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集聚和培育一批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所需的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国家、省、市人才工作要求和《海曙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海党〔2011〕30号)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企业引进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经评审给予引进人才最高100万元的创新经费资助。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特别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非华裔外国专家年龄可放宽到65岁;
2、在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管理(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人文社科人才与文化艺术人才;
3、学术技术或经营管理创新能力受到业界公认,研究领域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成果处于相关领域前沿,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第二条 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区创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区创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经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1、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技术成果国内领先,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3、具有自主创业经验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不低于50%,且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
第三条 海内外高端创新创业团队获宁波市“3315计划”A类、B类、C类团队经费资助,且项目落户海曙的,分别给予团队500万元、300万元和 1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已获区级各类经费资助的给予补足差额部分。
第四条 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经认定,可免费使用为期三年的100平米指定办公用房,并享受3年50%的物业费补助;创业企业前3年实现的区级财力部分,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企业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其团队核心成员长期在海曙工作的,可在3年内免租区人才公寓或享受相应的租房补助;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其团队核心成员可按其所缴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享受期5年;企业在实施创新创业项目过程中,项目市场化前景较好的,3年内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融资贴息。
第五条 鼓励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合作项目。我区企业以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开发等形式,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的国内领先水平科技项目,项目合作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资助的,给予企业5-10万元资助。
第六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青年人才。企业全职引进45周岁以下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经认定给予8万元的人才补贴;企业全职引进45周岁以下的全国“211工程”大学全日制博士学位人才,经认定可3年内免租区人才公寓或享受相应的租房补贴;定期发布《海曙区高素质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目录》,对列入资助目录的各类全职引进人才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的资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海曙政策 > 海曙区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quzhengfubangongshi/20181102/154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