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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4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的公布实施,对于保障居民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区住建局负责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指导和监督的管理工作;做好全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补贴资金管理、维修项目方案备案,参与维修项目验收,为全区房屋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建立维修项目施工、监理、审计单位推荐名单;制定并上报房屋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计划。

  (二)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区级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开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确保维修资金专款专用;会同区住建局制定房屋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计划;对辖区内财政补贴资金维修项目的申请进行审核、牵头组织验收。

  (四)各业主委员会自行负责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受理业主的维修需求、征求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意见、申请维修资金、组织项目维修和验收等工作。

  辖区多业主建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无法有效开展工作)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规范使用程序,保障房屋维修

  (一)中修及中修以上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1.受理业主的维修需求;

  2.确认维修具备申请条件;

  3.制订维修方案、编制工程预算书(申请财政补贴的需报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价);

  4.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征求业主意见,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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