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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18〕107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BHSD01-2018-0008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7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质量并重”原则,决定在全区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工作,内容为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为指导促进以上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通过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实施耕地提质改造,通过耕地补改结合,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各镇(乡)街道、管委会、职能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及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条 实施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要有利于保护耕地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现代农业建设。立项选址时必须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规划》和我省“十个禁止范围”相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开荒造地,破坏生态环境,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
垦造耕地项目应优先选择与周围已有耕地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的区域,禁止在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实施。
旱地改水田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地形平坦、区块规整、坡度15度以下(低丘缓坡区可放宽到25度以下)、有水源保证、方便农业机械耕作的区域内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复垦原则上优先选择废弃工矿用地(企业、厂房、采矿、采石区域、砖瓦厂等)。同时,也可将未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列入建设用地复垦。
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可以配套旱地改水田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农田补建等其它涉农项目一同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申报与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对拟纳入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的地块实施整治前,需向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海曙国土资源分局、区农林水利局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选址、建设条件进行调研论证和审查。
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准备立项材料上报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相关材料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垦造耕地项目的实施应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人员的意愿,项目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讨论或表决通过。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且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在百分之十以内的,应当报区土地整治机构批准;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批。对于审批手续不全、不符合政策范围或事后变更的,其工程变更联系单将不予认可,由此所产生的投资额增加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
第七条 垦造耕地项目必须配套实施优质表土再利用,与垦造耕地项目一同实施,一并验收。项目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方案中需说明项目所需的表土方量及表土来源。实施优质表土再利用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办理表土回填相关手续,提供表土调运证明,并做好台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1.优质表土耕作层厚度不足30厘米的;
2.10毫米以上的地表碎屑物比例在5%以上的;
3.无法提供关于表土调运证明等其他情况的。
第三章 项目管理、验收与监督
第八条 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实施和监理,严格按照区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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