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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范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等事项的补充规定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根据浦政[2003]35号文件精神,结合原城区范围户籍工作中的客观实际,就户口在原城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问题,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
    1、土地被征用后已办理“一锅端”的居民中,现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就业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再参保。
    2、户籍在原城区合作社的农业人口中,现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国家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参保。
    二、下列人员允许参保
    1、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本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其子女户籍关系在原城区合作社的农业人口及“一锅端”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
    2、离婚后的再婚人员,其配偶及配偶的单边子女,户口已迁入原城区范围合作社且符合参保条件的;
    3、在非公企业就业已参加养老保险扩面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允许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后,可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下列人员可以照顾参保
    1、现为原城区合作社农业户口的转制企业职工,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照顾参保,个人帐户只计入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金待遇之月起,不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个人帐户如有余额,其余额部分一次性发给参保者本人。
    2、已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的土地征用工、转制后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参照原城区合作社农业户口的转制企业职工执行。
    四、浦阳街道办事处及其它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各行政村,在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参照执行。
    五、本规定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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