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浦江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㈠县政府近期将组织进行如下工作:
1、2004年3月初,召开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县政府主要领导到会部署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所属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2、2004年3月初,为县委中心组成员举办一次行政许可法讲座。
3、组织全县政府机关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全员”培训活动,分系统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性的认识,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㈡加强学习培训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通过学习会、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㈠通过县广播电视台对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准备工作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报道。由县法制办商县委宣传部部署。
㈡2004年6月中下旬,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由县法制办、司法局负责。
㈢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县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由县府办、县法制办负责。
㈣县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将学习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计划的内容,并组织有关考核、考试和竞赛活动。具体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三、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
㈠政府、政府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政府、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予以清理,对行政许可法公布以前,已经行政审批清理被保留、合并、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也要依法再次清理,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凡属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由有关政府、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组织清理。涉及国家和省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根据设定机关的清理结果,相应作出取消和调整。
㈡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编制目录(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由县政府予以公布,这项工作在2004年6月上旬完成。
四、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国发(2003)23号文件的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授权、委托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要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对现行涉及行政许可规定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㈠凡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自行增加许可条件、增设许可环节的,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由制定机关发布公告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该项工作在6月1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省法制办备案。
㈡对于在实际管理中认为确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的,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㈢对清理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五、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的清理由县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编委办会同法制办、体改办、行政服务中心落实。
㈠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㈡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纠正。
㈢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㈣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名单由县法制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公布。
㈤清理公布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涉及“三定”方案调整、经费预算和拨付调整的,由县编委办、财政局负责办理。
六、关于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
㈠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费,有关收费依据应予以废止。
㈡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㈢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工作在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
七、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3、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4、有关实施中的听证规则;
5、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等工作制度;
6、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7、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8、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㈡县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2、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制度制定公布后,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
八、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㈠2004年第二季度,按照国务院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工作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㈡2004年5月,组织开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机关、收费依据的清理情况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责履行、监督检查等情况。具体工作由县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㈢县级政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和落实有关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有关制约措施和办法于2004年6月底前报县法制办备案。
㈤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县法制办负责对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
九、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㈠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清理工作,保证按期完成清理任务,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应当在3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方案(计划)、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县行政许可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检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赵敏任组长,常委副县长吴国成任副组长,县府办公室、县财政、人事劳动、监察、司法和法制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府法制办,张根浪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指定专人负责,并于 月 日前将其成立的机构报送县政府行政许可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要坚决纠正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用于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㈣县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对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㈤县法制办要切实承担起县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提出处理意见。<
《浦江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浦江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㈠县政府近期将组织进行如下工作:
1、2004年3月初,召开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县政府主要领导到会部署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所属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2、2004年3月初,为县委中心组成员举办一次行政许可法讲座。
3、组织全县政府机关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全员”培训活动,分系统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性的认识,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㈡加强学习培训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通过学习会、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㈠通过县广播电视台对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准备工作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报道。由县法制办商县委宣传部部署。
㈡2004年6月中下旬,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由县法制办、司法局负责。
㈢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县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由县府办、县法制办负责。
㈣县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将学习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计划的内容,并组织有关考核、考试和竞赛活动。具体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三、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
㈠政府、政府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政府、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予以清理,对行政许可法公布以前,已经行政审批清理被保留、合并、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也要依法再次清理,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凡属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由有关政府、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组织清理。涉及国家和省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根据设定机关的清理结果,相应作出取消和调整。
㈡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编制目录(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由县政府予以公布,这项工作在2004年6月上旬完成。
四、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国发(2003)23号文件的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授权、委托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要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对现行涉及行政许可规定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㈠凡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自行增加许可条件、增设许可环节的,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由制定机关发布公告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该项工作在6月1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省法制办备案。
㈡对于在实际管理中认为确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的,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㈢对清理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五、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的清理由县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编委办会同法制办、体改办、行政服务中心落实。
㈠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㈡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纠正。
㈢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㈣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名单由县法制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公布。
㈤清理公布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涉及“三定”方案调整、经费预算和拨付调整的,由县编委办、财政局负责办理。
六、关于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
㈠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费,有关收费依据应予以废止。
㈡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㈢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工作在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
七、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3、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4、有关实施中的听证规则;
5、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等工作制度;
6、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7、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8、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㈡县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2、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制度制定公布后,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
八、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㈠2004年第二季度,按照国务院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工作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㈡2004年5月,组织开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机关、收费依据的清理情况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责履行、监督检查等情况。具体工作由县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㈢县级政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和落实有关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有关制约措施和办法于2004年6月底前报县法制办备案。
㈤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县法制办负责对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
九、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㈠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清理工作,保证按期完成清理任务,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应当在3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方案(计划)、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县行政许可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检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赵敏任组长,常委副县长吴国成任副组长,县府办公室、县财政、人事劳动、监察、司法和法制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府法制办,张根浪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指定专人负责,并于 月 日前将其成立的机构报送县政府行政许可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要坚决纠正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用于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㈣县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对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㈤县法制办要切实承担起县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提出处理意见。<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