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医保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扩面人员参保问题。参加养老保险扩面已缴费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选择不建个人帐户)、医疗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同等。原养老保险扩面人员,应当在2004年6月底前,新养老保险扩面人员应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30天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参保时应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养老保险扩面人员由用人单位集体办理参加医保手续,单位参加医保人数应与参加养老扩面人数相同。
二、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本县非农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选择不建个人帐户)、医疗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同等。原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04年6月底前,新参保人员应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30天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参保时应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三、调整转外住院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年内第一次转外住院起付标准:在职人员由原1200元调整为1000元,退休(职)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人员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下降200元。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起付标准按退休(职)人员的标准减半执行。
转外自负比例定点医院由原7%调整为5%。因病确需转到非定点专科医院的(须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转外自负为10%。
四、调整药品自负比例。乙类药品自负比例全部调整为5%。
五、调整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保险金。保险费每人每年由62元调整为82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40元,个人支付42元。保险金在15万的基础上相应提高,具体额度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六、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所需经费按上年度结余基金的30%以内提取。具体救助办法:参保患者年内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在1万元以下不予救助,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部分救助30%,3万元以上部分救助50%,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自负费用一律不进入救助制度范围。大病医疗救助每年办理一次,患者于次年3月上旬提出申请,县医保处审核,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
七、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医保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扩面人员参保问题。参加养老保险扩面已缴费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选择不建个人帐户)、医疗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同等。原养老保险扩面人员,应当在2004年6月底前,新养老保险扩面人员应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30天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参保时应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养老保险扩面人员由用人单位集体办理参加医保手续,单位参加医保人数应与参加养老扩面人数相同。
二、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本县非农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选择不建个人帐户)、医疗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同等。原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04年6月底前,新参保人员应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30天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参保时应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三、调整转外住院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年内第一次转外住院起付标准:在职人员由原1200元调整为1000元,退休(职)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人员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下降200元。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起付标准按退休(职)人员的标准减半执行。
转外自负比例定点医院由原7%调整为5%。因病确需转到非定点专科医院的(须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转外自负为10%。
四、调整药品自负比例。乙类药品自负比例全部调整为5%。
五、调整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保险金。保险费每人每年由62元调整为82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40元,个人支付42元。保险金在15万的基础上相应提高,具体额度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六、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所需经费按上年度结余基金的30%以内提取。具体救助办法:参保患者年内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在1万元以下不予救助,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部分救助30%,3万元以上部分救助50%,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自负费用一律不进入救助制度范围。大病医疗救助每年办理一次,患者于次年3月上旬提出申请,县医保处审核,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
七、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