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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医疗费实行“定额预付、超支实报”的办法,定额预付基数为每人每年5000元,于当年初划入医保IC卡,当年年终定额预付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奖给本人。医疗费用采取IC卡记帐结算办法,定额预付支付完后,仍采用IC卡记帐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凭医疗费用清单,门诊凭处方、有效发票向县医保处审核报销。
    二、建立离休人员门诊专用病历卡。专用病历卡由县医保处核发,离休人员须持门诊专用病历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专门门诊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专职医务人员接诊时,必须了解前次的就诊检查治疗、用药情况,规范书写门诊病历,清楚记载每次检查治疗和用药名称、数量等。不在门诊专用病历中记载或重复开处方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离休人员需会诊或转其它科室就诊,由专门门诊部医务人员负责落实。
    门诊专用病历卡要妥善保管,限本人使用,需更换时凭旧门诊专用病历卡到县医保处换卡。
    三、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根据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02]135号文件精神,参照浦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
    四、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可选择1至2家定点医院并报县医保处审核后,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五、离休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疗机构的,转院手续按《浦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六、离休人员转院、探亲、异地安置等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凭医嘱单、医疗费用清单(门诊凭处方、病历)有效发票定期到县医保处审核报销。
    七、离休人员大病救助,参照县城镇职工医疗大病救助制度执行,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八、县医保处每半年向老干局提供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情况。
    九、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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