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各乡镇(街道)和县较大规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范围: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县内用工150人以上规模企业。
二、人员组成: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员一般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站、工商企业服务中心及工会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工业领导兼任。
(二)县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人员不少于3人。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人数为3-9人,企业代表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产生办法: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三、工作职责:
(一)调解本辖区和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四、调解内容: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各乡镇(街道)和县较大规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范围: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县内用工150人以上规模企业。
二、人员组成: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员一般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站、工商企业服务中心及工会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工业领导兼任。
(二)县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人员不少于3人。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人数为3-9人,企业代表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产生办法: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三、工作职责:
(一)调解本辖区和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四、调解内容: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