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扶持政策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九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浦江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扶持政策
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浙委办[2003]26号《关于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通知》精神,为有效组织实施我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扶持政策
(1)项目资金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补给村集体,凡实行异地搬迁或下山脱贫的村按户均1500元予以补助,实行旧村改造的村按户均1000元予以补助,实行村庄整理的村按户均500元予以补助。
(2)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的费用由行政村支付50%,县政府补助50%。具体收费标准:用地面积8公顷以下的行政村每公顷1200元,超过8公顷的分段计算,8—16公顷的每公顷1100元,16—24公顷的每公顷1000元,24—32公顷的每公顷900元。
(3)对用于旧村改造、村庄整理或下山脱贫启动资金的贷款给予一年贷款贴息补助(最高贴息限额不超过6万元)。
(4)旧村改造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已拆面积,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5000元;凡整村搬迁,退宅还耕新增耕地每亩补助10000元。
(5)奖励标准。凡通过县级“全面小康示范村”考核验收的每村奖励4万元,通过市级“全面小康示范村”考核验收的每村奖励6万元,通过省级“全面小康示范村”考核验收的每村奖励8万元,通过县级村庄整理标准验收的每村奖励2万元。
(6)实行旧村改造或村庄整理的行政村可推行土地级差评估制度,安排地基时可以适当收取土地级差费。其中凡由村级组织折价收回的屋基、被拆迁的公房建筑占地等面积的屋基、被拆迁建筑总占地面积10%等面积的屋基可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征用后,统一实行有偿出让,所得收入(扣除成本)的70%返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庄改造,30%由县政府掌握使用。
(7)涉及旧村改造、村庄整理或下山脱贫的费用除缴纳上级部门规费和地方耕地占用税外,其他予以免收;
(8)供电、电信、广电、供水、交通等部门应大力支持旧村改造,尽量减低收费标准。有线电视移装费200元/输出口;电话移机费50元/门;村主干道(公路连接村部分)铺设水泥路面的由交通部门补助每平方米8元;须重新安装低压电网的,供电部门只收取材料成本费(招投标形式采购);安装自来水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申报与验收程序
(1)旧村改造、村庄整理和下山脱贫的确定。(1)确定的条件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村级班子战斗力强;(2)确定的办法是由实施村“两委”根据村民(代表)大会意见提出申请,经乡镇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确定。
(2)被列入改造整治计划的行政村必须编制工程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经所在乡镇(街道)研究同意,报经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批复后由村级组织组织实施。
(3)旧村改造、村庄整理和下山脱贫的考核验收由行政村填写《旧村改造、村庄整理或下山脱贫验收申报表》;经有关乡镇初验合格后,报县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正式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县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以奖代补文件。
(4)下山脱贫或异地搬迁村的以奖代补资金,按实际搬迁户数进行计算,分年度进行兑现;旧村改造村的以奖代补资金,按分期验收考核结果进行兑现;村庄整理村的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在完成当年度整理任务经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
(5)县财政局凭县政府抄告单拨付资金。
(三)本办法由县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浦江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扶持政策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九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浦江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扶持政策
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浙委办[2003]26号《关于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通知》精神,为有效组织实施我县“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扶持政策
(1)项目资金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补给村集体,凡实行异地搬迁或下山脱贫的村按户均1500元予以补助,实行旧村改造的村按户均1000元予以补助,实行村庄整理的村按户均500元予以补助。
(2)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的费用由行政村支付50%,县政府补助50%。具体收费标准:用地面积8公顷以下的行政村每公顷1200元,超过8公顷的分段计算,8—16公顷的每公顷1100元,16—24公顷的每公顷1000元,24—32公顷的每公顷900元。
(3)对用于旧村改造、村庄整理或下山脱贫启动资金的贷款给予一年贷款贴息补助(最高贴息限额不超过6万元)。
(4)旧村改造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已拆面积,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5000元;凡整村搬迁,退宅还耕新增耕地每亩补助10000元。
(5)奖励标准。凡通过县级“全面小康示范村”考核验收的每村奖励4万元,通过市级“全面小康示范村”考核验收的每村奖励6万元,通过省级“全面小康示范村”考核验收的每村奖励8万元,通过县级村庄整理标准验收的每村奖励2万元。
(6)实行旧村改造或村庄整理的行政村可推行土地级差评估制度,安排地基时可以适当收取土地级差费。其中凡由村级组织折价收回的屋基、被拆迁的公房建筑占地等面积的屋基、被拆迁建筑总占地面积10%等面积的屋基可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征用后,统一实行有偿出让,所得收入(扣除成本)的70%返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庄改造,30%由县政府掌握使用。
(7)涉及旧村改造、村庄整理或下山脱贫的费用除缴纳上级部门规费和地方耕地占用税外,其他予以免收;
(8)供电、电信、广电、供水、交通等部门应大力支持旧村改造,尽量减低收费标准。有线电视移装费200元/输出口;电话移机费50元/门;村主干道(公路连接村部分)铺设水泥路面的由交通部门补助每平方米8元;须重新安装低压电网的,供电部门只收取材料成本费(招投标形式采购);安装自来水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申报与验收程序
(1)旧村改造、村庄整理和下山脱贫的确定。(1)确定的条件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村级班子战斗力强;(2)确定的办法是由实施村“两委”根据村民(代表)大会意见提出申请,经乡镇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确定。
(2)被列入改造整治计划的行政村必须编制工程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经所在乡镇(街道)研究同意,报经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批复后由村级组织组织实施。
(3)旧村改造、村庄整理和下山脱贫的考核验收由行政村填写《旧村改造、村庄整理或下山脱贫验收申报表》;经有关乡镇初验合格后,报县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正式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县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以奖代补文件。
(4)下山脱贫或异地搬迁村的以奖代补资金,按实际搬迁户数进行计算,分年度进行兑现;旧村改造村的以奖代补资金,按分期验收考核结果进行兑现;村庄整理村的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在完成当年度整理任务经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
(5)县财政局凭县政府抄告单拨付资金。
(三)本办法由县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