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现将《浦江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浦江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人才引进和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加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党管人才要求 大力推进人才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为人才开发引进服务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县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可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三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属县财政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该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四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1、用于高级人才津贴。由党政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的和现有的高级人才:取得硕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并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津贴300元;取得博士学位或被评为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国家百千万工程、省“15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津贴1000元。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上述高级人才,其津贴减半解决(另一半由用人单位解决)。
2、用于引进高级人才安家补助费。由党政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正高级职称)、硕士(含副高级职称),由县财政支付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分别为3万元、1万元。其他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高级人才,其安家补助费减半(另一半由用人单位解决)。
3、用于引进的高级人才购房补助。高级人才引进后,须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个人要求在浦购房的,由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具体标准为:由党政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生(正高级职称)10万元,硕士生(副高级职称)3万元。留学回国的博士生、硕士生,可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其他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高级人才,其购房补助减半(另一半由用人单位解决)。
4、高级人才一次性的安家补助费、购房补助费的发放,由用人单位凭高级人才确认书、身份证、学位证书、购买协议、劳动(聘用)合同书等有关证明,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县人才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直接到县财政实报实销。
5、用于奖励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奖励额由县政府确定。用于奖励“人才资源开发先进单位”,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评定一次,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奖励额每单位5000元。
6、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地方配套经费。
7、用于资助研究生实习基地建设。
8、用于人才培养的经费补助:由企业资助选送的优秀骨干攻读硕士研究生,重点培养支柱产业急需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所需学费由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负担三分之一。
9、其他用于人才工作的费用。
第五条 建立县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人才资金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高级人才认定工作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联合负责,经认定的高级人才,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制发《高级人才确认书》,凭确认书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核算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办法:
1、专户核算,由县会计核算中心开设县人才资金办公室帐户,统一核算该资金的收支。
2、高级人才津贴的发放,由用人单位凭高级人才确认证书、身份证、学位证书、荣誉证书及工资单等有关证明,在每年最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县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县人才资金办公室报县会计核算中心按年拨付到用人单位帐户,再由单位发给个人。
3、对“人才资源开发先进单位”的奖励,在评选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由县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获奖单位派人到县人才资金办公室申领。
4、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的奖励,根据县政府确定的数额,凭表彰通报由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获奖者到县人才资金办公室申领。
5、有关国外智力项目资助、研究生实习基地建设、外出招聘、举办人才交流大会、人才库建设、人才市场、网上招聘等产生的费用,由县人事劳动社会局提出预决算,由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小组组长审批后拨付。
6、人才培养经费的补助:凭部门有关通知,直接开支证明,企业组织选送培训人员证明、毕业证书和学费发票,经县人才开发资金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八条 申请享受人才开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县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核查。
第九条 申请和使用人才开发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规行为:
1、单位或个人申报虚假材料、数据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
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十条 违规处理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可以采取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1、警告或通报批评;
2、撤消奖励,取消人才开发资金的申领资格;
3、追回资金;
4、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现将《浦江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浦江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人才引进和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加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党管人才要求 大力推进人才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为人才开发引进服务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县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可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三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属县财政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该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四条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1、用于高级人才津贴。由党政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的和现有的高级人才:取得硕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并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津贴300元;取得博士学位或被评为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国家百千万工程、省“15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津贴1000元。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上述高级人才,其津贴减半解决(另一半由用人单位解决)。
2、用于引进高级人才安家补助费。由党政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正高级职称)、硕士(含副高级职称),由县财政支付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分别为3万元、1万元。其他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高级人才,其安家补助费减半(另一半由用人单位解决)。
3、用于引进的高级人才购房补助。高级人才引进后,须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个人要求在浦购房的,由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具体标准为:由党政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生(正高级职称)10万元,硕士生(副高级职称)3万元。留学回国的博士生、硕士生,可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其他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高级人才,其购房补助减半(另一半由用人单位解决)。
4、高级人才一次性的安家补助费、购房补助费的发放,由用人单位凭高级人才确认书、身份证、学位证书、购买协议、劳动(聘用)合同书等有关证明,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县人才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直接到县财政实报实销。
5、用于奖励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奖励额由县政府确定。用于奖励“人才资源开发先进单位”,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评定一次,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奖励额每单位5000元。
6、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地方配套经费。
7、用于资助研究生实习基地建设。
8、用于人才培养的经费补助:由企业资助选送的优秀骨干攻读硕士研究生,重点培养支柱产业急需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所需学费由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负担三分之一。
9、其他用于人才工作的费用。
第五条 建立县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人才资金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高级人才认定工作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联合负责,经认定的高级人才,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制发《高级人才确认书》,凭确认书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核算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办法:
1、专户核算,由县会计核算中心开设县人才资金办公室帐户,统一核算该资金的收支。
2、高级人才津贴的发放,由用人单位凭高级人才确认证书、身份证、学位证书、荣誉证书及工资单等有关证明,在每年最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县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县人才资金办公室报县会计核算中心按年拨付到用人单位帐户,再由单位发给个人。
3、对“人才资源开发先进单位”的奖励,在评选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由县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获奖单位派人到县人才资金办公室申领。
4、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的奖励,根据县政府确定的数额,凭表彰通报由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获奖者到县人才资金办公室申领。
5、有关国外智力项目资助、研究生实习基地建设、外出招聘、举办人才交流大会、人才库建设、人才市场、网上招聘等产生的费用,由县人事劳动社会局提出预决算,由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小组组长审批后拨付。
6、人才培养经费的补助:凭部门有关通知,直接开支证明,企业组织选送培训人员证明、毕业证书和学费发票,经县人才开发资金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八条 申请享受人才开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县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核查。
第九条 申请和使用人才开发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规行为:
1、单位或个人申报虚假材料、数据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
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十条 违规处理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可以采取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1、警告或通报批评;
2、撤消奖励,取消人才开发资金的申领资格;
3、追回资金;
4、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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