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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浦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统一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政办发[2004]85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办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 对本县各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专门办事大厅和分中心的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是为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服务的场所,其运行经费由财政予以解决。
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决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七条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进驻部门应当充分授权,并重新以书面形式明确办事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权限。
第八条 县各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专门办事大厅和分中心接受县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九条 行政服务中心要建立管理机构,视工作需要设立中心办公室、督查科等科室,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进驻部门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窗口负责人必须是中层业务骨干,其他窗口工作人员要求是正式在编人员,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年,中途如有变动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进驻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保留在进驻部门,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进驻部门及各办事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服务;
(二)召集各进驻部门召开并联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督促;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作风、效率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各进驻部门,作为发放工资及奖金的依据;
(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其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六)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全程代理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监督检查制、服务对象评议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县人民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行使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已经开办上网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窗口应当同时提供现场办理和上网办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办理方式。
第十四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应当与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站互联。
进驻部门与办事窗口之间应当创造条件联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专网。
第十五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应当采取办公自动化管理,各办事窗口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情况均应载入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
第十六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票款分离的收费专窗,全部收费直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要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行AB岗制度、首问责任制,由首先受理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因事外出的,由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一审一核”制度,确保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进驻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办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
(二)主办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并转告各协办部门;
(三)协办部门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办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主办部门承担送达工作职责。
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可由相关进驻部门通过集中审核会议,同步提出办理意见,进行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应当以公告和在政府网站上发布等形式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和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对进驻部门及各办事窗口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和办理期限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设立投诉窗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各行政部门(单位)窗口的考核,列入县委、县政府对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进驻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仍在办事窗口以外进行办理的;
(二)进驻部门没有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并联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未按照规定将收费缴入收费专窗(户)的。
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办结而拖延不办理的;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的;
(三)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办事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县其它各类行政服务专业办事大厅的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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