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现将《浦江县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浦江县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区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控制“四害”密度,不断提高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江县城区内所有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城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商店及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区,应积极宣传除“四害”知识及管理规定,增强人民群众的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四条 凡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除“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城区内各部门、单位、住户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定期运用化学、物理等方法除“四害”,易招致或有利于“四害”孳生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处理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范和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
第六条 各单位、企业、住户的室内外环境的“四害”控制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灭鼠标准:
1、粉迹法鼠密度阳性率不超过3%;
2、房间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阳性率不超过2%;
3、重点单位、场所(粮食、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饮食饭店,宾馆,旅社,农贸市场,酿造、屠宰场所,医院,车站,单位食堂等。下同)的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4、外环境(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点、站,公园,绿地,河道、公路两侧,单位、住宅院内空地等)2000米长度中(查宽度约5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单位、住宅内外环境各类存、积水中,蚊幼、孑孓阳性率不超过3%;
2、各类大中型水体用500毫升水勺采集法,蚊幼、孑孓阳性率不超过3%,并且阳性勺内蚊幼、孑孓平均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废品、轮胎、缸罐堆放处,建筑工地等),白天人诱30分钟,平均每人次被叮咬或捕蚊数不超过1只(次)。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阳性房间的蝇平均不超过3只,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
3、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各类室内外垃圾容器、垃圾运输车辆、厕所的蝇蛆、蝇蛹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有蟑螂房间比例不超过3%,阳性房间的蟑螂平均不超过5只;
2、有活蟑螂卵荚房间的比例不超过2%,阳性房间的活卵荚数平均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死蟑螂等蟑迹的房间比例不超过5%。
第七条 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符合卫生要
求,要有完善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形成新的“四害”孳生地,城区范围内不得有露天粪缸。对各类旱厕应进行改造,对原各住宅垃圾通道应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封闭。
第八条 除“四害”工作按下列职责分工
1、浦阳、浦南、仙华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所有住户(居民户)以及城内东、西溪,中、北渠,居民区内的公共场地、居委会管辖的垃圾房、坑、箱、通道等场地;
2、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工厂、宾馆、饭店、副食店、各种门店各自负责;
3、建设局负责街道下水道、窨井、建筑工地、公园、广场、绿地、垃圾中转站、填埋场、公共场地、人防工事等场地;
4、水务局负责城区内金狮湖及浦阳江两边(城区段)等场地;
5、财政局负责各个专业市场等场地;
6、交通局负责公路(城区段)两边绿化地带等场地;
7、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所有工厂、门店及闲置场地;
8、卫生局负责科普宣传、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密度监测、行政监督和处罚等工作;
9、县广电局、电视台、浦江新闻传媒中心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第九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组织除“四害”工作,做到统一分配任务,统一投放时间,统一配制毒饵,统一监测密度,并实施检查监督,表彰先进。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四害”工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居委会的除“四害”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建立除“四害”专业队伍和工作制度,抓好本部门的除“四害”工作,并对执行本办法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并由县爱卫会统一发放监督证书和证章。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1、依据本办法对城区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设立档案;
2、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各单位、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3、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除“四害”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卫生县城责任制考核和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创建工作责任制,特别是灭鼠灭蟑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和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浦江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浦江县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浦江县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区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控制“四害”密度,不断提高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江县城区内所有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城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商店及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区,应积极宣传除“四害”知识及管理规定,增强人民群众的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四条 凡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除“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城区内各部门、单位、住户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定期运用化学、物理等方法除“四害”,易招致或有利于“四害”孳生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处理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范和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
第六条 各单位、企业、住户的室内外环境的“四害”控制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灭鼠标准:
1、粉迹法鼠密度阳性率不超过3%;
2、房间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阳性率不超过2%;
3、重点单位、场所(粮食、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饮食饭店,宾馆,旅社,农贸市场,酿造、屠宰场所,医院,车站,单位食堂等。下同)的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4、外环境(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点、站,公园,绿地,河道、公路两侧,单位、住宅院内空地等)2000米长度中(查宽度约5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单位、住宅内外环境各类存、积水中,蚊幼、孑孓阳性率不超过3%;
2、各类大中型水体用500毫升水勺采集法,蚊幼、孑孓阳性率不超过3%,并且阳性勺内蚊幼、孑孓平均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废品、轮胎、缸罐堆放处,建筑工地等),白天人诱30分钟,平均每人次被叮咬或捕蚊数不超过1只(次)。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阳性房间的蝇平均不超过3只,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
3、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各类室内外垃圾容器、垃圾运输车辆、厕所的蝇蛆、蝇蛹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有蟑螂房间比例不超过3%,阳性房间的蟑螂平均不超过5只;
2、有活蟑螂卵荚房间的比例不超过2%,阳性房间的活卵荚数平均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死蟑螂等蟑迹的房间比例不超过5%。
第七条 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符合卫生要
求,要有完善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形成新的“四害”孳生地,城区范围内不得有露天粪缸。对各类旱厕应进行改造,对原各住宅垃圾通道应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封闭。
第八条 除“四害”工作按下列职责分工
1、浦阳、浦南、仙华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所有住户(居民户)以及城内东、西溪,中、北渠,居民区内的公共场地、居委会管辖的垃圾房、坑、箱、通道等场地;
2、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工厂、宾馆、饭店、副食店、各种门店各自负责;
3、建设局负责街道下水道、窨井、建筑工地、公园、广场、绿地、垃圾中转站、填埋场、公共场地、人防工事等场地;
4、水务局负责城区内金狮湖及浦阳江两边(城区段)等场地;
5、财政局负责各个专业市场等场地;
6、交通局负责公路(城区段)两边绿化地带等场地;
7、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所有工厂、门店及闲置场地;
8、卫生局负责科普宣传、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密度监测、行政监督和处罚等工作;
9、县广电局、电视台、浦江新闻传媒中心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第九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组织除“四害”工作,做到统一分配任务,统一投放时间,统一配制毒饵,统一监测密度,并实施检查监督,表彰先进。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四害”工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居委会的除“四害”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建立除“四害”专业队伍和工作制度,抓好本部门的除“四害”工作,并对执行本办法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并由县爱卫会统一发放监督证书和证章。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1、依据本办法对城区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设立档案;
2、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各单位、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3、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除“四害”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卫生县城责任制考核和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创建工作责任制,特别是灭鼠灭蟑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和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浦江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