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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浦江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区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持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和旅游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所产生的干扰他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声音。
第三条 在城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城市居民,以及外地进入本市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包括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九条 已建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必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因更新、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提前15日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采取措施,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对造成周围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权限责成其限期治理;在未达到标准前,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定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并有权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和控告,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十三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私有机动车应自觉控制噪声。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
第十四条 在“禁鸣”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
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禁止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防盗报警器。
第十五条 在“禁鸣”区内,违反本办法的机动车驾驶员,依法处以罚款。
对违反“禁鸣”规定,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拖拉机、1.5吨以上货车进入城区行驶。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十八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没有明显厂(场)界标志的,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厂(场)界。?
第十九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矿企业、单位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在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一切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不准增添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努力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区范围的水晶加工业搬入指定的水晶临时集中加工区内。?
第二十一条 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或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时,必须有县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交通、工业、建筑施工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各种人为噪声。
第二十三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经营方式。?
第二十四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车站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因指挥作业需要使用喇叭的,其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二十七条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居民区、公共场所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在昼间从事室内装修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与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个人有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城区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6时至22时,夜间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浦江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浦江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区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持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和旅游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所产生的干扰他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声音。
第三条 在城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城市居民,以及外地进入本市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包括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九条 已建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必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因更新、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提前15日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采取措施,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对造成周围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权限责成其限期治理;在未达到标准前,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定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并有权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和控告,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十三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私有机动车应自觉控制噪声。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
第十四条 在“禁鸣”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
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禁止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防盗报警器。
第十五条 在“禁鸣”区内,违反本办法的机动车驾驶员,依法处以罚款。
对违反“禁鸣”规定,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拖拉机、1.5吨以上货车进入城区行驶。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十八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没有明显厂(场)界标志的,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厂(场)界。?
第十九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矿企业、单位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在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一切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不准增添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努力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区范围的水晶加工业搬入指定的水晶临时集中加工区内。?
第二十一条 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或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时,必须有县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交通、工业、建筑施工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各种人为噪声。
第二十三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经营方式。?
第二十四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车站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因指挥作业需要使用喇叭的,其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二十七条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居民区、公共场所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在昼间从事室内装修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与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个人有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城区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6时至22时,夜间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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