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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放射源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规范放射源利用。根据省环保局、公安厅、卫生厅等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浦江县“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

       浦江县“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环保局、公安厅、卫生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浙环发[2004]38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建立全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内),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与日常工作。
浦江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林生(县政府)
副组长:金见映(县政府办公室)  付三阳(环保局)
成 员:陈荣生(公安局)        王卫星(环保局)
 黄 新(卫生局)        潘怀明(经贸局)
浦江县专项行动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王卫星(环保局)
副主任:郭旭生(公安局)        周  伟(环保局)
 孙群荣(环境监测站)    张玉宇(卫生监督所)
二、工作分工与职责
此次专项行动在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公安、卫生、经贸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清查。根据国家、省专项行动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4月15日起,县卫生局不再办理放射源许可证,县公安局不再办理放射源登记证,由县环保局负责办理有关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并及时通报县公安局、卫生局。县卫生局、环保局应及时做好放射源监管职能的交接工作。县环保局要从长期、持续、稳定方面考虑,明确放射源监管部门,落实监管人员。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涉源单位的申报登记;负责核查和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负责组织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的现场检查;负责废弃放射源的强制收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汇总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对涉源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将放射源卫生许可有关资料移交县环保局。
县经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拥有放射源的厂矿企业进行调查和检查。
三、工作目标和内容
(一)工作目标:彻底查清我县放射源现状(包括数量、种类、活度及安全状况);安全收贮废弃放射源,清除放射性污染危害;依法严格监管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通过核发安全许可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逐步建立放射源管理在线监控、查询体系;促进核技术的安全利用,防止核污染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内容:放射源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收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掌握全县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通过现场检查、限期整改和立案追缴,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消除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具体工作内容
根据省环保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专项行动工作步骤、时间和内容安排如下:
(一)启动阶段。5月25日前为启动阶段,主要做好:一是做好专项行动的动员、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普及放射源知识,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放射源的安全;二是完成从县卫生局向县环保局的资料移交工作。对卫生局移交的每一份档案材料,填写移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核对后双方盖章认可,各存档一份;三是做好放射源申报登记技术准备,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依法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在申报登记前,对持有放射源的行业进行排查,特别要注意对关、停、并、转的涉源单位的排查。
(二)实施阶段。时间为5月25日至9月20日。在完成对移交档案资料整理、统计的基础上,实施专项行动。
1、5月下旬至7月中旬,由县环保局负责申报登记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放射源申报登记的内容和范围,对持有放射源的行业进行排查,指导涉源单位正确填写登记表,并对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归类。
2、6月初至8月初,由专项行动办公室组织全面开展县内所有涉源单位的放射源贮存设施安全情况检查。彻底摸清县内各涉源单位使用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安全隐患及放射源的闲置、废弃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涉源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或清理整顿,并认真检查验收;对未办理许可证的单位,限期补办许可证;对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县公安局要迅速组织立案、侦察和追缴。
3、8月中旬至9月20日,由专项行动检查小组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复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放射工作、又未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涉源单位,进行从严、从重处罚,对造成重大事故,导致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要在媒体上曝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总结阶段
9月20日至10月底,按上级要求的有关内容上报申报登记表和检查汇总等情况,总结专项行动中各涉源单位的优势和不足,理清我县放射源管理中需重点把握的各个方面,以便在今后的管理中改进提高,以确保我县放射源管理、使用的安全有序。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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