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部门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疾苦冷暖放在心上,切实为困难群众解决好生产生活问题。严格按照《浦江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把符合低保的对象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要深入开展低保政策和办理程序的宣传,做到应知尽知。低保对象上报审批前,村(居)委会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对审批后准予救助的低保对象应再次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原来的190元提高到21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原来的90元提高到110元。低保对象家庭月救助金额仍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救助金额=低保标准×家庭人口一月家庭收入。
四、调整县乡财政负担比例。浦阳、浦南、仙华三个街道和黄宅、郑宅、岩头、白马、郑家坞5个镇财政负担由原来的25%调整为20%;花桥、前吴、杭坪、檀溪、虞宅、大畈、中余7个乡镇财政负担由原来的25%调整为10%。
五、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低保资金专户,各乡镇(街道)要把年度预算负担数在每年的六月底前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年终按动态管理所需的资金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低保资金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
六、建立红绿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致困的原因,对缺少依靠的“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无抚养亲属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痴呆人等,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认定,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享受终身低保待遇,并发放绿卡(绿色最低生活保障证);对那些暂时困难,通过救助和自身努力,家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发放红卡(红色最低生活保障证)。对持有红卡的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七、建立劳动保障和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浙政办发〔2003〕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和救助管理站要担负起低保有关职能,并由民政助理员兼任最低生活保障专管员。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对低保对象档案实行电脑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八、本通知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部门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疾苦冷暖放在心上,切实为困难群众解决好生产生活问题。严格按照《浦江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把符合低保的对象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要深入开展低保政策和办理程序的宣传,做到应知尽知。低保对象上报审批前,村(居)委会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对审批后准予救助的低保对象应再次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原来的190元提高到21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原来的90元提高到110元。低保对象家庭月救助金额仍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救助金额=低保标准×家庭人口一月家庭收入。
四、调整县乡财政负担比例。浦阳、浦南、仙华三个街道和黄宅、郑宅、岩头、白马、郑家坞5个镇财政负担由原来的25%调整为20%;花桥、前吴、杭坪、檀溪、虞宅、大畈、中余7个乡镇财政负担由原来的25%调整为10%。
五、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低保资金专户,各乡镇(街道)要把年度预算负担数在每年的六月底前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年终按动态管理所需的资金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低保资金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
六、建立红绿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致困的原因,对缺少依靠的“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无抚养亲属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痴呆人等,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认定,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享受终身低保待遇,并发放绿卡(绿色最低生活保障证);对那些暂时困难,通过救助和自身努力,家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发放红卡(红色最低生活保障证)。对持有红卡的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七、建立劳动保障和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浙政办发〔2003〕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和救助管理站要担负起低保有关职能,并由民政助理员兼任最低生活保障专管员。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对低保对象档案实行电脑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八、本通知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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