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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金政发[2004]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失业保险条例相关待遇的标准
    ㈠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
    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在办理失业登记时提出申请(原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本意见下发之月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按照本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可免费享受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的档案保管服务。
    ㈢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期间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其亲属凭住院证明提出申请,经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实,可按其医疗费总额的50%一次性予以补助。
㈣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登记。生活补助标准为本县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的40%。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发放的规定
㈠失业人员应每月到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未接受就业指导者,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㈡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每月8日为失业保险金发放日,失业人员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领取。
    ㈢视同已重新就业的人员,需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所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所)出具的相关证明,重新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继续享受其剩余的失业保险待遇。
㈣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实现就业的,按《中共浦江县委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县委[2003]27号)办理。
    三、关于促进再就业的有关补贴标准
    ㈠具有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每介绍一人补贴50元。成功介绍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每介绍一人补贴100元。
    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委托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理档案保管服务,根据失业人员应享受待遇期限的月份,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补贴给代理机构。
    ㈢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收费培训的,可凭失业证、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
㈣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指导、就业政策培训,按每人5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单位。
以上失业人员指就业转失业人员,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实列支。
    四、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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