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招投标交易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浦江县招投标交易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活动,把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纳入到县招投标统一平台,确保投标(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强化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浦江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标(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为保护其合法的招标活动或履约过程中免遭因投(中)标人违反招标或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投标(履约)保证金由投(中)标人缴纳并以一定金额表示。投标(履约)保证金除现金外,还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
第三条 投标(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具备的投标环节和措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履约)保证金,但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数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为规范管理,体现投标(履约)保证金制度公平、诚信原则,方便操作程序,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在县建设银行设立投标(履约)保证金专户,实施规范服务与管理。凡进入县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的所有项目,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均应存入该专户。
第五条 投标人缴纳投标(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是依招标人的招标要求进行的,但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所有权仍归属投标人,招标人对存入投标履约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条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才有资格参加后续投标活动。招标活动结束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约后转为履约保证金。为体现对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公平、公正性,县公证处统一办理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缴、退工作,县公证处应当根据财经制度,建立相应的缴、退投标(履约)保证金审批程序。
第七条 投标(履约)保证金专户一般仅限于收取和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因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公证部门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可以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将违约金从保证金帐户中扣划到指定帐户:
1、项目经理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施工工期达不到工期要求;
3、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4、其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出现。
第八条 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如中途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经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实,可以从保证金中先行给付,待工程款到位后施工单位应缴足保证金缺额。
第十条 施工单位未发生违约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文件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经建设单位、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公证部门予以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浦江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履约保证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监督,公证处应每月将保证金的收付情况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浦江县招投标交易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浦江县招投标交易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活动,把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纳入到县招投标统一平台,确保投标(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强化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浦江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标(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为保护其合法的招标活动或履约过程中免遭因投(中)标人违反招标或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投标(履约)保证金由投(中)标人缴纳并以一定金额表示。投标(履约)保证金除现金外,还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
第三条 投标(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具备的投标环节和措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履约)保证金,但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数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为规范管理,体现投标(履约)保证金制度公平、诚信原则,方便操作程序,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在县建设银行设立投标(履约)保证金专户,实施规范服务与管理。凡进入县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的所有项目,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均应存入该专户。
第五条 投标人缴纳投标(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是依招标人的招标要求进行的,但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所有权仍归属投标人,招标人对存入投标履约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条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才有资格参加后续投标活动。招标活动结束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约后转为履约保证金。为体现对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公平、公正性,县公证处统一办理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缴、退工作,县公证处应当根据财经制度,建立相应的缴、退投标(履约)保证金审批程序。
第七条 投标(履约)保证金专户一般仅限于收取和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因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公证部门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可以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将违约金从保证金帐户中扣划到指定帐户:
1、项目经理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施工工期达不到工期要求;
3、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4、其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出现。
第八条 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如中途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经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实,可以从保证金中先行给付,待工程款到位后施工单位应缴足保证金缺额。
第十条 施工单位未发生违约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文件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经建设单位、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公证部门予以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浦江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履约保证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监督,公证处应每月将保证金的收付情况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