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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浦江县粮油管理办法

    县储备粮油是县政府调控粮油市场和实施粮食社会救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精神,为了加强对县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储备规模、费用、资金和仓储等的落实,真正做到“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县储备粮油的用途
    (一)县储备粮油主要用于调节市场粮油供应,平抑市场粮油价格;安排灾区救灾救济,贫困人口口粮供应;应付其他各种突发事件等。
    二、县储备粮油管理的职责分工
    (二)县粮油储备工作是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不折不扣落实省、市下达的粮油储备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挂空。县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由政府统一调度。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动用。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三)县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负责。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粮油库存实施监管。
    (四)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承储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储备粮油的保管和储存安全,并接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管。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粮油质量监测检验资格的质检站,承担储备轮换补库(出库)等粮油质量的抽验。
    三、库存管理
    (五)县储备粮油要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进行布局,并逐步实现“县储备粮存放中心粮库”的目标。
    (六)县储备粮油的布局和承储库点、仓号等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七)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县储备粮油出(入)库,须先报县政府批准,由粮食、财政、农发行联合下达出(入)库计划,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出(入)库通知书”,承储单位凭“出(入)库通知书”,按计划组织实施。
    (九)县储备粮管理要严格执行“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做到帐实相符,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落实。
    (十)承储储备粮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帐,完善上报及监督制度,切实做到“帐帐、帐表、帐卡、帐实”相符,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储备粮油库存的监管。承储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更不得拒报。
    (十一)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粮油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每年四月和十月定期检测粮油品质,建立储备粮油质量管理档案。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十二)承储单位要安排政治素质好、业务技术水平高的人员负责储备粮油安全保管。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十三)承储单位要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制度,高标准地搞好“一符四无”(即帐实相符,无变质、无害虫、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科学保粮水平。
   (十四)承储单位要认真做好储备粮油的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存放有储备粮油的库点空仓、场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配好配足消防器材;作业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十五)承储单位要在预测各种风险的基础上,对储备粮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储备粮油安全时,承储单位必须全力抢救和保护储备粮油,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十六)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及时审核和核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财政核销;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和超耗由承储单位负责承担。
    四、轮换和使用管理
   (十七)储备粮的轮换销售,要按照有利于保质保量,有利于“高抛低收”、调控市场,有利于降低费用,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进行。
   (十八)储备粮油轮换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储备粮油的正常轮换,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备粮油的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粮油轮换的建议方案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轮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并按粮油出(入)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储备粮油轮换的品质认定标准和年限。储备粮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1999年11月1日发布)中等以上,并在稻谷中黄粒米不得超过1%,谷外糙米不得超过2%;食用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级以上。稻谷的品质认定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粮〔2004〕43号)《稻谷储存品质判定细则》执行。储存年限一般早籼谷、小麦3年,晚籼谷1-2年,食用油按出厂时保质期。
  (二十)储备粮油轮换补库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提前落实轮换粮源,需在出库后3-5月个内完成,不能出现出后无进情况,确保储备粮的规模和数量。补库粮油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标中等以上,严禁弄虚作假。轮换补库粮食主要从当年入库的订单粮食中解决,不足部分向市场采购弥补。
   五、利息和费用补贴
   (二十一)根据粮油储备规模,政府要落实相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保证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以及储备粮油轮换、销售的费用、价差补贴等。
   (二十二)县级储备粮油的承储费用和轮换费用标准,由同级财政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按半年预拨,年终清算。
    六、贷款管理
   (二十三)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储备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粮油库存和资金运转同步变化。
   (二十四)储备粮油贷款专门用于储备粮油收购(进口)、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包括粮油价款和必要费用。
   (二十五)储备粮油贷款期限一般按粮油储备期限确定,储备期限不明确的,按一年期限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到期但粮油还需继续储备的,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储备贷款利率不分期限利率档次,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储备贷款除农发行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借款方式。
   (二十六)储备粮油贷款,按粮食、财政和农发行联合文件规定的储备成本审核发放。储备粮油销售或轮出时所回笼的结算货款必须全额归行还贷。储备粮油销售、轮换发生的价差损失由财政弥补。
   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十七)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粮油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政府不按省、市定计划落实县粮油储备规模,规模缺口较大的;
   2、财政部门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油不落实或影响储备粮油安全的;
   3、农发行粮油储备贷款资金不到位,影响储备粮油收购(进口)、轮换补库的;
   4、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油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坏粮(油)事故的。
   (二十八)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管理权限,由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作出相应的处理:
    1、储备粮油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
    2、仓储设施长期失修,达不到安全保管条件的;
    3、擅自变更储备粮油存放库点和仓号(油罐)的;
    4、储备粮油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油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
    5、入库粮油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油)措施、不按规定及时检测粮油品质,影响储备粮油安全储存的;
    6、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事实的;
    7、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8、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油与商品粮油混仓存放的;
    9、储备粮油轮换出库时,借故拒不执行或故意刁难、拖延的。
    (二十九)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并由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因管理不善,发生盗窃、火灾、坏粮(油)事故,造成损失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粮油运输、储存严重超定额损耗的;
    3、不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的;
    4、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十)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套取财政补贴的,责令全额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动用、挪用、轮换储备粮油,造成储备粮油资金损失的;
    2、在平抑市场粮价时,不按政府限定的价格销售,擅自哄抬储备粮油价格,牟取暴利的;
    3、擅自串换储备粮油品种和质量等级的;
    4、套取储备粮油收购资金、利息和费用补贴的;
    5、泄露储备粮油有关机密,造成国家损失的。<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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