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配合国家开展房地产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及纳税人。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征收清算
1、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转让商品房所取得的收入,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在次月10日内,实行“定率预征,项目竣工决算后清算”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暂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但对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既有商品房又有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难以正确分别核算项目成本的,统一按销售收入比例划分,其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拆迁安置超过安置标准面积部分商品房销售的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2、对其它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在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
3、预征率标准按浦地税政〔2003〕23号文件执行,即按销售收入的1.5%预征。
4、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征收方式的房地产企业,某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以及全部商品房销售处置完毕后,在3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
地税局直属分局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地税部门要从坚持依法治税、恪尽职守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抓大不放小”的工作原则,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土地增值税政策在本县的贯彻实施。同时,要认真研究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实施中的问题,主动加强与建设、国土等有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和协作;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辅导,增强其纳税意识,提高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四、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配合国家开展房地产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及纳税人。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征收清算
1、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转让商品房所取得的收入,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在次月10日内,实行“定率预征,项目竣工决算后清算”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暂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但对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既有商品房又有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难以正确分别核算项目成本的,统一按销售收入比例划分,其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拆迁安置超过安置标准面积部分商品房销售的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2、对其它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在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
3、预征率标准按浦地税政〔2003〕23号文件执行,即按销售收入的1.5%预征。
4、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征收方式的房地产企业,某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以及全部商品房销售处置完毕后,在3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
地税局直属分局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地税部门要从坚持依法治税、恪尽职守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抓大不放小”的工作原则,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土地增值税政策在本县的贯彻实施。同时,要认真研究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实施中的问题,主动加强与建设、国土等有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和协作;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辅导,增强其纳税意识,提高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四、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