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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浦江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一般救助对象:户籍在浦江县范围内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除外。
    (二)特殊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因患大病(白血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下同)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互助帮困后,仍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居民。
    第四条  医疗救助方式
    (一)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原则上不予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按照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的范围执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鼓励兴办面向困难群众的慈善医院、惠民医院,降低医疗费用,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第五条  医疗救助额度
    一般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人民币15000元。
    特殊救助对象:按实际情况给予酌情救助。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每年7月份持身份证、低保或五保证、户口簿、医疗凭证(病历),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书面申请,填写《浦江县社会医疗救助申请表》;由村(居)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经乡镇、街道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
    (二)县民政局将申请情况递交县医保经办机构,由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后返回县民政局。
    (三)经县民政局审批后,返回村(居)公示七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县民政局负责救助。 
    第七条  医疗费用救助范围和医疗服务
    医疗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用药范围及诊疗项目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费用救助范围:(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财政性资金。县财政每年按照人均不低于3元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县残疾人保障金、县慈善总会募集基金、县红十字会捐款、其他社会捐赠等每年适当列支部分资金用于社会医疗救助。
    (三)利息收入等。
    (四)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节余救助资金留存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村(居)、乡镇、街道负责社会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
    (二)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救助金拨付等事务。
    (三)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四)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
    (五)县卫生局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成本,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六)县审计局要加强审计监督,适时开展专项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县残联、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大力协助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强大优势。
    第十条  加强领导,建立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民政、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社会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此项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
    (一)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追回经济损失,取消其三个医疗年度的救助资格;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审核医疗救助费用时,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制订。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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