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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宅行政村与戴宅行政村有关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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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事  人:浦江县仙华街道方宅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立仁  浦江县仙华街道方宅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灵光  浦江县仙华街道方宅村党支部书记
    方锦云  浦江县仙华街道方宅村民委员会村民
    当  事  人:浦江县仙华街道戴宅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国强   浦江县仙华街道戴宅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   星  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争议的土地位于浦宝路以南、方宅与戴宅村路界以西,争议面积171.5平方米,东至方宅与戴宅路界,南至戴宅村戴继心、戴勇士房屋,西至徐孝木摊位,北至浦宝路。方宅村民委员会为主张该争议土地权益,于2004年3月25日向县政府提出确权申请。
方宅村民委员会称:争议土地在1951年土改时由县政府确权给方宅村民,并颁发了土地证,一直由我村村民方欣志、方感来户种植。农业合作社后,该土地由当时的方宅大队戴宅第三生产队种植。1980年分大队时留空基8间,其中东边四间(争议土地)归我村所有。1981年,方宅大队将该土地以600元出让给七里卫生院建医院,后因故未及时建造。1991年,七里卫生院与我村协商,重新安排医院地址,改建在我村土名大明塘角上,争议土地退还我村。1998年期间,我村村民方玉刚曾在该土地上设摊做生意。现戴宅村在该土地上建造简易棚,其行为侵犯了我村村民合法土地所有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政府查清事实,依法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
戴宅村民委员会称:争议土地座落于浦宝路以南、方戴路界以西,从地理位置、方戴两村分界线来看,争议土地属于我村所有。1982年以来,该土地由我村分别承包和出租给戴传英、戴聪明、戴武、戴飞庭、戴根海、戴传宝等人耕种,其所有权一直由我村行使。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所谓争议范围内土地权属事实上是清楚的,请求依法将该土地确权给我村所有。 
现查明,争议双方的土地座落于浦宝路以南、方戴路界以西,计面积171.5平方米,东至方宅与戴宅路界,南至戴宅村戴继心、戴勇士房屋,西至徐孝木摊位,北至浦宝路。农业合作化后,争议土地属原方宅大队(由现在的方宅、戴宅、田畈中央三个村组成)所有,由戴宅三队种植。1981年3月7日,经原金华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浦江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浦革办(1981)5号文件,同意将原方宅大队划分为戴宅、方宅(包括现在的田畈中央村)二个大队。行政划分后,耕种土地由原各生产队管理种植不变。1982年2月16日在原七里人民公社派员参加下,原方宅大队的所有财产分割移交完毕。1982年10月1日,戴宅大队以200元的承包款将争议土地连同原七里乡兽医站房屋的原地基约七间地基的土地承包给本大队村民戴传英、戴聪明等人使用五年。承包期满后,由于家禽等的影响,使承包田的部分难以种植,故仍由戴传英等人继续种植。1991年5月5日,戴宅大队将西边的二间地基以2800元出让给原七里乡建造兽医站。浦宝公路建设时,该土地被泥土堆积,无法耕种。浦宝公路建成后,1998年5月15日,戴宅村将该争议土地连同西边一间地基出租给本村村民戴武、戴飞庭、戴根海、戴传宝等人经商摆摊,租期5年,押金1000元,期满退回。2002年元月,戴传宝将其租用的土地以500元转租给方宅村村民方金文经营。在此期间,方宅村从未提出异议。期满后,戴宅村于2003年5月16日又将该地块进行公开投标出租,戴宅村村民戴国勇以7443.4元中标,签订了出租协议,后因方宅村向仙华办事处提出权属争议,协议中止履行。2003年12月23日至2004年2月13日,戴宅村以投标方式将争议土地(已建有简易棚四间)分别出租给戴国勇、戴毛伙、戴飞庭、方玉刚四人经营,租期五年,租金东边第一间4520元,第二间5600元,第三间5165元,第四间3515元。2004年6月22日,县国土资源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协议等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以上事实,县政府认为:1982年10月1日至2003年5月16日止,戴宅大队(后改为村委会)直接对该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管理权,已连续使用该土地20年以上。在此期间,方宅大队(后改为村委会)一直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件《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县政府决定:
    座落于浦宝路以南、方宅与戴宅村路界以西的171.5平方米争议土地归浦江县仙华街道戴宅村民委员会所有。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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