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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处置环境污染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处置环境污染紧急情况工作预案》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浦江县处置环境污染紧急情况工作预案

    第一条 为及时处置环境污染紧急情况,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紧急情况,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环境污染紧急情况,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危险固废污染、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第四条 环境污染紧急情况的等级划分:
    (一)一般性环境污染紧急情况。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性环境污染紧急情况。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二)重大环境污染紧急情况。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紧急情况: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的;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三)特大环境污染紧急情况。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紧急情况;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第五条 环境污染紧急情况的处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环境污染紧急情况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紧急情况处理领导小组”),对环境污染紧急情况的报告与处理实行统一领导。针对具体的环境污染紧急情况,成立由环保部门牵头的“环境污染紧急情况调查处理应急分队”(以下简称“紧急情况调查处理应急分队”),负责调查处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环境污染紧急情况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环保局局长
    成员由经贸、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农业、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领导组成。
    第八条 县环境污染紧急情况调查处理应急分队。
    队 长:环保局局长
    副队长:环保局副局长,县环境监察大队长
    成员由经贸、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农业、国土资源、渔政等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县环保局发现或接到关于环境污染紧急情况发生的报告后,接报人员应简要、准确记录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程度、人员伤害等情况,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初步判断后,立即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指派应急分队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条 应急分队到达事发现场后,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事故的扩大。对事故伤害人员及时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危害。若事故处理需要其他部门参与支持,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提请县政府或有关部门配合,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直至停止生产,以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如事故可能对周围群众造成影响,应即时报告县政府和当地政府,以便采取防止污染措施。造成跨辖区污染的必须及时通报相邻辖区政府。
    第十一条 应急分队在作好现场处理的同时,对事故开展调查,收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实物取证、摄影录像等,采访事故目击者及当事人,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做好笔录,现场采样,进行监测分析,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等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紧急情况,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领导小组指令,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工作。当在道路上发生由于交通工具原因造成危险物品泄露污染时,由交通交警实施道路管制;当水环境被污染造成渔业污染时,由渔政部门组织对受害程度进行评估、鉴定,并进行调查处理;当农作物被污染时,由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受害程度进行评估、鉴定;当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公安部门应启动专门预案;当发生人员中毒事件时,卫生部门应启动专门预案。
    第十三条 事故速报。应急分队将现场调查初步掌握的事故情况、污染程度及发生原因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污染事故的大小按规定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确报。应急分队根据现场取证、监测报告及调查的其它材料,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查后再报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要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应急分队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紧急情况处理领导小组审议,作出处理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涉及触犯刑法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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