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浦江县规模养殖场污水处理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浦江县规模养殖场污水处理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加快生态县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86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模养殖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对象
县域内存栏数在100头猪以上(牛、羊等畜禽的排污量按有关规定折算成100头猪的排污量)的规模养殖场。
第三条 立项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单位,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二)县农村能源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财政部门备案,上报农业局审批立项。
第四条 筹集规模养殖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渠道为:自筹资金,向上级争取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项目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从财政综合预算、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中筹集。
第五条 规模养殖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材料、设备的购置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费用。
第六条 规模养殖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的项目建设,需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的关键设备及配套设施,由县政府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上级指定设备除外)。
第七条 加强规模养殖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项目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规模养殖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县财政补助标准
(一)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净化池(池容为50立方米以下),补助标准为80元每立方米。
(二)大中型沼气项目的补助标准。
新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建设工程,金华市级及以上部门有扶持资金的,县财政按1:1给予配套。没有上级扶持资金的建设工程,县财政按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第九条 补助资金拨付
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项目投资资金,做好验收的准备并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环保、县农业局验收合格,报县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第十条 组织管理
(一)浦江县农业局负责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县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全县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经批准的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农村能源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按合同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
(一)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农村能源办公室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质量监管、技术人员管理和培训;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县农村能源办公室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安全。
(三)建设项目结束后,须经验收合格才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对项目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将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05年项目参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浦江县规模养殖场污水处理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浦江县规模养殖场污水处理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加快生态县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86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模养殖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对象
县域内存栏数在100头猪以上(牛、羊等畜禽的排污量按有关规定折算成100头猪的排污量)的规模养殖场。
第三条 立项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单位,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二)县农村能源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财政部门备案,上报农业局审批立项。
第四条 筹集规模养殖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渠道为:自筹资金,向上级争取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项目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从财政综合预算、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中筹集。
第五条 规模养殖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材料、设备的购置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费用。
第六条 规模养殖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的项目建设,需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的关键设备及配套设施,由县政府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上级指定设备除外)。
第七条 加强规模养殖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项目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规模养殖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县财政补助标准
(一)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净化池(池容为50立方米以下),补助标准为80元每立方米。
(二)大中型沼气项目的补助标准。
新建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建设工程,金华市级及以上部门有扶持资金的,县财政按1:1给予配套。没有上级扶持资金的建设工程,县财政按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第九条 补助资金拨付
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项目投资资金,做好验收的准备并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环保、县农业局验收合格,报县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第十条 组织管理
(一)浦江县农业局负责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县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全县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经批准的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农村能源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按合同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
(一)沼气净化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农村能源办公室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质量监管、技术人员管理和培训;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县农村能源办公室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安全。
(三)建设项目结束后,须经验收合格才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对项目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将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05年项目参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