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浦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公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及《浦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群防群控;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管理
坚持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形成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组织领导体系。
(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建立浦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卫生、公安、教育、宣传、广播电视、交通、铁路、财政、经贸、计划物价、食品药品监督、民政、人劳社保、建设、农业、环保、科技、林业、外事、文化、工商、计生、旅游、气象、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和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宣传、社会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执纪执法、农村等七个工作组(具体人员组成、职责另行下文)。
指挥部各成员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涉及的范围、程度向政府提出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启动预案的建议,提请政府批准;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与处理,实施病人救治和接触者追踪及消毒、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制定有关的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上报疫情,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演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组建由卫生管理、卫生监督、预防医学、临床医学、监测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加强日常应急准备状态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维护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救助和卫生学调查处理、应急物资车辆的通畅,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中出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隔离观察以及传染病疫点疫区现场的强制封锁等。密切监控互联网有关突发性事件信息,对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挠、干扰突发性事件处置人员落实有关措施等有碍突发事件处理的人员和行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的社会稳定。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措施,组织实施对区域内各类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将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纳入学校的相关教学课程,开展学生因病缺课的监测,按照分级警戒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停课、停学的措施。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组织制订相关宣传教育计划,开辟健康教育宣传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对报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
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中甲、乙类重大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为人员疏散转运、运送救援物资提供交通保障;负责对乘座交通工具人员的检疫查验和相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客运场所和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等工作,落实突发事件各项防控措施。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经费保障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作经费;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经贸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质量,及时向发生突发事件的地区提供治疗、预防、控制所需药械及调运生活必需物资,会同和协调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药械和防护、消毒、生活等用品的市场秩序。
计划、物价部门:负责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的行为,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食品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应急救治药品、试剂贮备和调拨。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困难人群的救济措施,按要求做好因突发事件死亡人员殡葬工作。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预防突发事件工作方案;建立农药、兽药监测系统,加强对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的监管;建立人畜共患疾病畜间监测系统,做好家畜家禽疾病的防治和对人类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的监测;开展农牧民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人畜共患疾病畜间的预防控制工作。
建设、环保、水务部门: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工地及建设施工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建立与突发事件相关的环境因素监测系统,开展环境质量的监测和环境保护,做好医疗垃圾和污水等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工作。
人劳社保、科技、质监、外事、文化、计生、工商、林业、气象、旅游、民族宗教等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卫生专业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定突发事件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对策;组建应急机动队,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控制、评价;推行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做好技术与物资储备;对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2、卫生监督机构
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及公共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
3、医疗机构
各县级医疗机构要成立本单位应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制订医院突发事件应急救治工作方案,全面落实院内的各项救治任务和预防控制措施。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病人尤其是危重病人的会诊、抢救治疗。
各县级综合性医院和乡镇、街道卫生院应当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或呼吸道感染门诊、肠道疾病门诊等专科门诊及必要的医学观察场所,做好突发事件病人的专诊分诊和监测报告工作。
县医疗急救中心应当完善急救设施设备,配备相应专业急救人员和足够的急救车,使用统一的急救呼救号码,确保突发事件医疗急救通畅、快捷、安全。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配备相应的消毒设备。
(三)突发事件应急专业组织
1、专家技术评估指导组
县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专家技术评估指导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严重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技术分析,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判定,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和相关防制对策;负责对医疗诊断和救护治疗、现场调查、消毒处理、实验室检测等突发事件应急过程、环节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专业队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中专业技术骨干的力量,组建若干现场应急和医疗救治专业分队。突发事件应急专业分队按照浦卫〔2003〕110号和浦卫〔2003〕118号文件执行。
三、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蓝色警报):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一般突发事件:
1、我县尚未出现,但周边地区已经发生且有发展趋势并可能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3、霍乱病例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未超过10例;
4、一周内在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6、在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食物中毒人数未超过30人;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05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局部单个器官受照剂量≥0.5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11、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黄色警报):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县域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数在2至5例以内(包括5例);或已出现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
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发病15-50例;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个人局部单个器官受照剂量≥5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8,非密封型≥4×107;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红色警报):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5例及以上;
2、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 出现较多的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数5例以上;或有2个以上县出现临床诊断病例或者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50例以上;
5、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6、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7、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县,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8、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四、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
1、建立监测系统。由卫生、公安、教育、交通、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气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专业机构组成,分专业设置监测网络,分别制定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定期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综合利用,为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提供依据。特别是卫生部门要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如下三类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一是建立以人群为基础的传染病、意外事故与中毒、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因素监测系统。二是建立以实验室为基础的健康相关产品分析检测系统、毒物分析检测系统、传染病实验诊断和鉴别系统。三是建立以医疗机构为基础的疾病监测系统和医院感染监测系统等。
2、建立基础资料数据库。县疾病控制机构应收集当地人口、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状况、卫生资源及分布状况、传染病疫情、传染病主要媒介生物分布情况、卫生政策与卫生法规和其他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等基础资料,建立数据库。
3、开展监测预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事件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组织突发事件专家技术评估组进行判定。经判定达到疫情预警及突发事件发生的,由县卫生局向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预案,并发布相应级别的疫情警报。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同时启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下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事件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报告程序和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突发事件监测机构报告,同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接到或发现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3、报告方式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事件后,应以最快方式报告,并及时报告书面材料。其中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发现突发事件后,同时应立即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络直报。
4、报告内容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必须做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初次报告要求在发现和报告突发事件后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必须报告的信息有:突发事件类型和特征、发生地点、时间和范围、受害人数、事件的地区分布以及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等内容。
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应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应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突发事件的通报与发布
1、发生突发事件后,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规定,根据授权范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举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指挥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突发事件专家技术评估指导组的评估建议,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职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立即组织应急处理,统一指挥和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设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调派本级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和病患救治,组织当地专家技术评估组对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进行初步判定,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向县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3、县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请求市级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给予突发事件技术、应急物资、救护力量的支持。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在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2)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人员疏散、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做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3)各有关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令,决定是否启动本部门、本系统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履行相关职能。
2、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县级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专业队伍到达现场,开展现场急救、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采样与检测等,组织县突发事件专家技术评估指导组判定事故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同时立即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支援。
(2)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形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3)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全力投入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工作。
(4)密切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中毒突发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和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5)对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判断,同时请上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尽快查明事件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6)组织和指导全县范围内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防范意识;指导其他有关行业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的筹备计划,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1)在省、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政府各有关部门立即成立本部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根据部门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3)县人民政府对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根据突发事件控制需要,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5)根据省、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开展其它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1)继续实施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措施的同时,更大范围的调动卫生资源,加强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以赴控制突发事件。
(2)配合省级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对突发事件的进展趋势、动态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进一步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3)在省级技术方案和规范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制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县突发事件调查方案和规范。
(4)根据省级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要求做好其它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检验、技术分析以及应急处理救治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突发事件防制工作作为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防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将预防与控制突发事件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政府和部门职责,麻痹大意、玩忽职守,造成突发事件发生或扩散的,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县政府要将防制突发事件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督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宣传、普及突发事件防制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卫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机制和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治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前后及控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使突发事件防制工作能够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
建立和健全我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监测预警和报告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的网络。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应急和实验室装备建设,加强突发事件病患定点救治医院、传染病医院及相关隔离防护和抢救设备的建设。
(三)业务培训与演练
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使医疗卫生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各类突发事件病例的临床特征、诊断与鉴别诊断、实验室检测、治疗原则、个人防护、消毒隔离、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及病源管理等业务技术,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现场预防控制和临床诊治救治水平。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经常组织开展现场模拟疫情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四)物资与经费
要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设备和防护用品等,保证控制疫情所必需的物资供应。定点救治医院、传染病医院和后备医院应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的规范要求,备足相关的急救药品和救治设备,必要时大型抢救设备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调用。
县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事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
《浦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浦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公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及《浦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群防群控;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管理
坚持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形成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组织领导体系。
(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建立浦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卫生、公安、教育、宣传、广播电视、交通、铁路、财政、经贸、计划物价、食品药品监督、民政、人劳社保、建设、农业、环保、科技、林业、外事、文化、工商、计生、旅游、气象、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和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宣传、社会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执纪执法、农村等七个工作组(具体人员组成、职责另行下文)。
指挥部各成员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涉及的范围、程度向政府提出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启动预案的建议,提请政府批准;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与处理,实施病人救治和接触者追踪及消毒、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制定有关的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上报疫情,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演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组建由卫生管理、卫生监督、预防医学、临床医学、监测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加强日常应急准备状态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维护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救助和卫生学调查处理、应急物资车辆的通畅,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中出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隔离观察以及传染病疫点疫区现场的强制封锁等。密切监控互联网有关突发性事件信息,对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挠、干扰突发性事件处置人员落实有关措施等有碍突发事件处理的人员和行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的社会稳定。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措施,组织实施对区域内各类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将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纳入学校的相关教学课程,开展学生因病缺课的监测,按照分级警戒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停课、停学的措施。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组织制订相关宣传教育计划,开辟健康教育宣传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对报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
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中甲、乙类重大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为人员疏散转运、运送救援物资提供交通保障;负责对乘座交通工具人员的检疫查验和相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客运场所和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等工作,落实突发事件各项防控措施。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经费保障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作经费;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经贸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质量,及时向发生突发事件的地区提供治疗、预防、控制所需药械及调运生活必需物资,会同和协调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药械和防护、消毒、生活等用品的市场秩序。
计划、物价部门:负责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的行为,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食品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应急救治药品、试剂贮备和调拨。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困难人群的救济措施,按要求做好因突发事件死亡人员殡葬工作。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预防突发事件工作方案;建立农药、兽药监测系统,加强对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的监管;建立人畜共患疾病畜间监测系统,做好家畜家禽疾病的防治和对人类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的监测;开展农牧民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人畜共患疾病畜间的预防控制工作。
建设、环保、水务部门: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工地及建设施工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建立与突发事件相关的环境因素监测系统,开展环境质量的监测和环境保护,做好医疗垃圾和污水等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工作。
人劳社保、科技、质监、外事、文化、计生、工商、林业、气象、旅游、民族宗教等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卫生专业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定突发事件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对策;组建应急机动队,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控制、评价;推行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做好技术与物资储备;对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2、卫生监督机构
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及公共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
3、医疗机构
各县级医疗机构要成立本单位应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制订医院突发事件应急救治工作方案,全面落实院内的各项救治任务和预防控制措施。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病人尤其是危重病人的会诊、抢救治疗。
各县级综合性医院和乡镇、街道卫生院应当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或呼吸道感染门诊、肠道疾病门诊等专科门诊及必要的医学观察场所,做好突发事件病人的专诊分诊和监测报告工作。
县医疗急救中心应当完善急救设施设备,配备相应专业急救人员和足够的急救车,使用统一的急救呼救号码,确保突发事件医疗急救通畅、快捷、安全。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配备相应的消毒设备。
(三)突发事件应急专业组织
1、专家技术评估指导组
县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专家技术评估指导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严重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技术分析,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判定,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和相关防制对策;负责对医疗诊断和救护治疗、现场调查、消毒处理、实验室检测等突发事件应急过程、环节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专业队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中专业技术骨干的力量,组建若干现场应急和医疗救治专业分队。突发事件应急专业分队按照浦卫〔2003〕110号和浦卫〔2003〕118号文件执行。
三、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蓝色警报):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一般突发事件:
1、我县尚未出现,但周边地区已经发生且有发展趋势并可能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3、霍乱病例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未超过10例;
4、一周内在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6、在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食物中毒人数未超过30人;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05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局部单个器官受照剂量≥0.5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11、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黄色警报):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县域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数在2至5例以内(包括5例);或已出现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
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发病15-50例;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个人局部单个器官受照剂量≥5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8,非密封型≥4×107;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红色警报):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5例及以上;
2、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 出现较多的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数5例以上;或有2个以上县出现临床诊断病例或者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50例以上;
5、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6、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7、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县,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8、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四、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
1、建立监测系统。由卫生、公安、教育、交通、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气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专业机构组成,分专业设置监测网络,分别制定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定期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综合利用,为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提供依据。特别是卫生部门要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如下三类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一是建立以人群为基础的传染病、意外事故与中毒、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因素监测系统。二是建立以实验室为基础的健康相关产品分析检测系统、毒物分析检测系统、传染病实验诊断和鉴别系统。三是建立以医疗机构为基础的疾病监测系统和医院感染监测系统等。
2、建立基础资料数据库。县疾病控制机构应收集当地人口、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状况、卫生资源及分布状况、传染病疫情、传染病主要媒介生物分布情况、卫生政策与卫生法规和其他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等基础资料,建立数据库。
3、开展监测预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事件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组织突发事件专家技术评估组进行判定。经判定达到疫情预警及突发事件发生的,由县卫生局向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预案,并发布相应级别的疫情警报。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同时启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下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事件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报告程序和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突发事件监测机构报告,同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接到或发现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3、报告方式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事件后,应以最快方式报告,并及时报告书面材料。其中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发现突发事件后,同时应立即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络直报。
4、报告内容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必须做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初次报告要求在发现和报告突发事件后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必须报告的信息有:突发事件类型和特征、发生地点、时间和范围、受害人数、事件的地区分布以及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等内容。
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应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应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突发事件的通报与发布
1、发生突发事件后,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规定,根据授权范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举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指挥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突发事件专家技术评估指导组的评估建议,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职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立即组织应急处理,统一指挥和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设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调派本级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和病患救治,组织当地专家技术评估组对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进行初步判定,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向县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3、县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请求市级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给予突发事件技术、应急物资、救护力量的支持。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在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2)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人员疏散、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做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3)各有关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令,决定是否启动本部门、本系统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履行相关职能。
2、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县级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专业队伍到达现场,开展现场急救、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采样与检测等,组织县突发事件专家技术评估指导组判定事故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同时立即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支援。
(2)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形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3)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全力投入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工作。
(4)密切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中毒突发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和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5)对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判断,同时请上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尽快查明事件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6)组织和指导全县范围内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防范意识;指导其他有关行业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的筹备计划,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1)在省、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政府各有关部门立即成立本部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根据部门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3)县人民政府对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根据突发事件控制需要,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5)根据省、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开展其它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1)继续实施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措施的同时,更大范围的调动卫生资源,加强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以赴控制突发事件。
(2)配合省级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对突发事件的进展趋势、动态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进一步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3)在省级技术方案和规范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制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县突发事件调查方案和规范。
(4)根据省级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要求做好其它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检验、技术分析以及应急处理救治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突发事件防制工作作为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防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将预防与控制突发事件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政府和部门职责,麻痹大意、玩忽职守,造成突发事件发生或扩散的,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县政府要将防制突发事件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督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宣传、普及突发事件防制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卫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机制和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治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前后及控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使突发事件防制工作能够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
建立和健全我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监测预警和报告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的网络。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应急和实验室装备建设,加强突发事件病患定点救治医院、传染病医院及相关隔离防护和抢救设备的建设。
(三)业务培训与演练
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使医疗卫生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各类突发事件病例的临床特征、诊断与鉴别诊断、实验室检测、治疗原则、个人防护、消毒隔离、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及病源管理等业务技术,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现场预防控制和临床诊治救治水平。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经常组织开展现场模拟疫情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四)物资与经费
要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设备和防护用品等,保证控制疫情所必需的物资供应。定点救治医院、传染病医院和后备医院应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的规范要求,备足相关的急救药品和救治设备,必要时大型抢救设备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调用。
县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事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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