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控制源头污染,切实改善浦阳江流域水环境,根据浦阳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及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许可的通知》,特制定浦阳江流域建设项目禁入和限入产业、产品目录,并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禁入类目录内的项目,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不予立项,规划、国土、环保、卫生、安监和消防等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审批和开工建设的, 要追究审批部门或建设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凡被列入限入类目录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控制,认真执行审批控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查实擅自建设生产的,各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取缔、关闭。
三、有关部门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行清洁生产的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可能造成浦阳江流域污染负荷加重的建设项目严加制止,确保浦阳江流域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附件:浦阳江流域建设项目禁入和限入产业、产品目录
二OO五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浦阳江流域建设项目禁入和限入产业、产品目录
一、禁入类:
1、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2、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
3、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农药、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化学肥料、染料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生物化工制造
4、印染(包括漂染、染整及棉、毛纱、绢丝染色)
5、电镀(镀金、镀银、镀铜、镀铬、铝氧化等金属表面处理)
6、味精、淀粉、淀粉糖、柠檬酸、氨基酸制造
7、酒精、啤酒等
二、限入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不包括“禁养区”内外迁畜禽养殖场)
2、年产10000吨以下乳制品加工
3、日排放化学需氧量超过100公斤,氨氮超过1.5公斤,总磷超过 0.05公斤的工业项目
为有效控制源头污染,切实改善浦阳江流域水环境,根据浦阳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及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许可的通知》,特制定浦阳江流域建设项目禁入和限入产业、产品目录,并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禁入类目录内的项目,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不予立项,规划、国土、环保、卫生、安监和消防等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审批和开工建设的, 要追究审批部门或建设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凡被列入限入类目录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控制,认真执行审批控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查实擅自建设生产的,各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取缔、关闭。
三、有关部门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行清洁生产的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可能造成浦阳江流域污染负荷加重的建设项目严加制止,确保浦阳江流域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附件:浦阳江流域建设项目禁入和限入产业、产品目录
二OO五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浦阳江流域建设项目禁入和限入产业、产品目录
一、禁入类:
1、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2、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
3、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农药、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化学肥料、染料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生物化工制造
4、印染(包括漂染、染整及棉、毛纱、绢丝染色)
5、电镀(镀金、镀银、镀铜、镀铬、铝氧化等金属表面处理)
6、味精、淀粉、淀粉糖、柠檬酸、氨基酸制造
7、酒精、啤酒等
二、限入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不包括“禁养区”内外迁畜禽养殖场)
2、年产10000吨以下乳制品加工
3、日排放化学需氧量超过100公斤,氨氮超过1.5公斤,总磷超过 0.05公斤的工业项目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