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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财乡用县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有效控制乡镇政府债务规模,缓解乡镇财政困难,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经县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开展“乡财乡用县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实行“乡财乡用县管”改革,即是在确保乡镇财政“三权不变”的前提下(一是预算管理权不变。县对试点乡镇仍采用原来的财政结算体制、收支核定办法;二是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收入组织、支出控制及资产管理等仍由试点乡镇负责;三是财务审批权不变。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严格内部经费审批程序和审报制度。)把乡镇作为县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实行乡镇财政综合预算部门化管理的一种方式。
    二、主要内容
    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综合预算、账户统设、集中收付”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财政局监督管理财政收支,即对预算内外经费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统一开设收支账户;对乡镇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分类管理、拨付和核算。
    1、严格预算指标管理,统一设立乡镇财政收支专户。试点乡镇财政预算内正常性经费、转移支付经费、体制补助奖励经费、专项补助经费、其他经费等收入,以及用于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等各项支出均通过专户统一核算。
    2、合理安排非税收支计划,实行非税收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租赁收入、土地出让分成收入、拆迁补助收入、农业发展补助收入、造地改田补助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县财政统一设立乡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试点乡镇非税收入应直接缴入该专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非税收入的支出坚持“以收定支”原则,并按年编报非税收支计划,经县财政审核后安排支出。
    3、保留乡镇经费支出账户,规范乡镇会计核算,试点乡镇保留经费支出账户,取消其他所有账户。预算经费和非税支出分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两类,经常性经费由财政扣除工资统发后的余额拨付到乡镇经费支出账户,乡镇按规定使用和核算;专项经费由财政拨付到乡镇专项经费分账户,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经乡镇审批后由县财政直接支付。
    4、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乡镇的人员工资、专项经费、往来款项及大宗物品采购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乡镇需要支付资金时,在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内,根据审核审批后的有效原始凭证,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财政部门提出直接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定后从乡镇财政收支专户付款给收款人。
    (1)人员经费支出支付。试点乡镇人员经费继续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社保统一扣缴”的财政直接支付办法。
    (2)专项支出支付。专项支出主要包括转移支付支出、农业发展基金支出、造地改田专项资金支出、其他专项支出等。发生业务支出时,根据审核审批后的有效票据,项目工程必须提供合同、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工程价款结算单、工程进度资料等文件,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3)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年初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财政部门审批后,凭验收单填写《政府采购付款、付讫、入账通知书》,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供应商。
    (4)往来款支付。试点乡镇往来款缴入乡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支付时提出申请,由财政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三、债务管理
    1、努力消化旧债。实行债务化解与乡镇财政体制考核相挂钩,逐年消化,力争三年内还清。试点乡镇帐内债务以2004年底债务为基数,三年内偿还债务的,县财政按偿还金额的50%给予补助。
    2、严格控制新债。对新增债务,须经县政府同意,并实行向县财政按年报告负债和投资项目制度。无资金来源的不准新上建设项目,不准采取预付、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严禁擅自对外提供信贷担保和资产抵押,不准随意增加经常性支出,不准滞留、挤占专项资金。同时将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乡镇主要领导离任时必须对债务情况分清责任,列入工作移交内容。
    四、试点工作的实施时间、范围和要求
    1、2005年度内,选择在经济税源相对薄弱、财政收支规模相对较小的一个乡首先进行 “乡财乡用县管”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乡财乡用县管”工作范围。 
    2、由县会计核算中心承担试点工作的相关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业务。
    3、县财政局和试点乡镇要密切配合,做好财务清理、财产清查和有关工作交接。有关乡镇要严格执行《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收入分配调节实施意见》(浦政办[2004]7号),要严禁突击花钱,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财政工作,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向各乡镇乱开增支口子,加重乡镇负担。
    4、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乡镇的财务收支监督。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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