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我县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5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8元。
二OO六年一月十七日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我县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5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8元。
二OO六年一月十七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