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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浦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服务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坚决维护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乡镇(街道)和各部门的作用,发挥综合行政效能,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或受县长委托,可负责协调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第八条  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方针,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统筹县域经济社会、内外贸易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建设诚信浦江,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建设平安浦江,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优质服务,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发展规划和基础调研资料为依据,经过专业人士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或各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认真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报县政府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协调一致,联合发布;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报请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或审议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并承担解释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及时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章 工作安排落实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创造性和预见性,根据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搞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重大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草案、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各部门、乡镇(街道)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按要求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通过实行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和责任制考核,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
    第二十七条  县府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建设和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应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虚心接受对县政府组成人员的质询和评议;虚心听取县政协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要立足于解决问题,提高按时办结率、面商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亲自接待群众来访,正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二条 公开政务信息,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可以公开的政府公文和其它政务信息,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对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它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请示报告制度。根据工作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向上级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请示或报告,及时向县政协通报。
    第三十四条  需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一)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方案;
    (三)重大灾情、疫情、事故等突发事件,重点建设项目;
    (四)上级政府重要会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
    (五)上级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需向县委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指标调整方案; 
    (二)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城市建设规划、产业结构、重大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等问题;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问题;
    (四)有关政府性机构设置及人员调整建议;
    (五)上级政府重要会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认为需提交县委讨论的事项。
    (七)县委要求县政府提交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六条  需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指标调整方案; 
    (二)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安排和执行、调整情况及决算报告;
    (三)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按规定需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
    (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问题及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的专项政府工作报告;
    (六)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的办理及质询案的答复情况。
    第三十七条  需向县政协通报协商的事项:
    (一)年度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安排及执行情况通报;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问题通报;
    (三)全县经济社会情况等专项政府工作情况通报;
    (四)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五)县政府认为需向县政协通报或征徇意见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八条  乡镇(街道)和政府部门应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以及新问题、新情况;
    (二)紧急灾情、疫情、事故等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三)年初工作目标,年中、年末执行情况报告; 
    (四)重大活动安排和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五)需向县政府报告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实行请假制度。
    副县长外出出访、学习、出差和休假,应向县长报告。 
    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和政府部门局长外出,应事先向县府办报告,由县府办报请县长同意。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参加。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部署县政府全年或半年的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县政府其它工作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具体根据需要确定。县府办主任及相关人员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报请县委审议的事项;
    (三)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县性重大问题; 
    (六)制订、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要政策、重要文电以及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和政府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九)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和县人武部领导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根据需要召开,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府办相关人员列席。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四)汇报交流月度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下月工作重点;
    (五)听取县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
    (六)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府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
    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重点项目、重要工作和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二)研究处理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研究处理属于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事项;
    (五)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后提出,县府办汇总后报县长确定。
    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府办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府办负责,会议通知、议题和资料于会前送达。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应向县长请假同意。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用于公开的,其新闻稿须经县府办主任审定,重要的须报县长审定。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名义召开,不得邀请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实效。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向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一事一报,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一并上报县政府。
    县政府实行退文制度。凡不合规范的公文,指出问题后由县府办退回。
    第五十条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府办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向上级政府、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财政性收支调整,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性文件,由县长签发。县城规划布局及功能调整、土地出让、以及涉及资金、土地等政策性、全局性文件,经分管副县长签署后,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文件,或者属于副县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以县府办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签;如有需要,可由副县长签发或核报县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或需要县政府转报上级政府批准的事项,应当事先做好工作,及时上报,并给县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和县府办转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府办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府办转发;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和各乡镇(街道)部门要积极推进网络化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八条 建设学习型政府,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六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坚持谋大事、办实事、干成事的务实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不推诿,不浮夸,不张扬;团结协作,创新有为。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规定,勤政廉洁,干净办事。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禁止假公肥私,损公肥私;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长同意。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开政务,厉行节约。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城市阳光规划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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