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近段时间,公安、环保等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我县西部山区部分企业和个人未经审批开办小炼铜项目,并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此类项目,以铜泥和废铜提炼加工为主,属国家明令禁止发展项目,污染较大,而且污染环境后极易产生纠纷,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为保护环境,确保生态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县政府决定对我县违法小炼铜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取缔。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审批。小炼铜生产项目能耗大,工艺落后,不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属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项目。我省也于1996年发文要求限期关停。因此,各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凡属小炼铜生产项目的,发改局不予立项,工商局不予发照,建设局不予规划,国土局不予供地,供电局不予供电,林业局不予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环保局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分类处置。对于已经开办或正在筹办的小炼铜生产项目,实行分类处理的办法依法予以关闭。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已申请法院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环保、供电部门要配合做好关停工作,执行后仍在生产的,供电部门要停止向其供电;已经投产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产,环保、国土、建设、供电部门做好配合,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供电部门停止向其供电;正在筹办但未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由国土和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处理,建筑物予以拆除,土地予以还原;个体加工为主的小炼铜项目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县乡联动。各部门、乡镇要高度重视小炼铜行业的取缔工作,做到积极配合,协同作战。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把审批关,处置过程中法律手续要到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炼铜生产的取缔工作,同时要密切注意辖区内的取缔情况,一旦发现有地下加工、新办企业或取缔后死灰复燃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环保部门。对于因小炼铜污染问题已引发冲突或存在群体性事件苗头的,公安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要密切关注动向,及时化解矛盾。
四、手续不全、擅自从事小炼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自动拆除的,从轻处罚,否则将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从严查处。
特此通告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一、严格审批。小炼铜生产项目能耗大,工艺落后,不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属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项目。我省也于1996年发文要求限期关停。因此,各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凡属小炼铜生产项目的,发改局不予立项,工商局不予发照,建设局不予规划,国土局不予供地,供电局不予供电,林业局不予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环保局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分类处置。对于已经开办或正在筹办的小炼铜生产项目,实行分类处理的办法依法予以关闭。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已申请法院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环保、供电部门要配合做好关停工作,执行后仍在生产的,供电部门要停止向其供电;已经投产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产,环保、国土、建设、供电部门做好配合,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供电部门停止向其供电;正在筹办但未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由国土和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处理,建筑物予以拆除,土地予以还原;个体加工为主的小炼铜项目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县乡联动。各部门、乡镇要高度重视小炼铜行业的取缔工作,做到积极配合,协同作战。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把审批关,处置过程中法律手续要到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炼铜生产的取缔工作,同时要密切注意辖区内的取缔情况,一旦发现有地下加工、新办企业或取缔后死灰复燃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环保部门。对于因小炼铜污染问题已引发冲突或存在群体性事件苗头的,公安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要密切关注动向,及时化解矛盾。
四、手续不全、擅自从事小炼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自动拆除的,从轻处罚,否则将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从严查处。
特此通告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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