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浦政〔2006〕2号)精神,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五费合征”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企业、用人单位实行按工资总额统一征缴后,单位申报个人参保名单,必须是与所在单位具有明确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对于人不在企业工作,但已按企业从业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自本通知下发后,均应与原申报单位脱离,改由个人自行参保缴费。
二、凡在企业和各用工单位就业的人员,如其本人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申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改制企业职工已在用工单位实现再就业,原先按自谋职业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改按用工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申报参保手续,并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如个别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业后,坚持仍按自谋职业身份自行缴费的,必须全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统一征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少于所在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数合计应缴单位缴费部分的,由地税部门按该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数合计应缴单位缴费部分调整征缴数额。
五、凡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延期缴费至满十五年止,延长期间,按个体参保的办法由个人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满十五年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六、以上规定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浦政〔2006〕2号)精神,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五费合征”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企业、用人单位实行按工资总额统一征缴后,单位申报个人参保名单,必须是与所在单位具有明确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对于人不在企业工作,但已按企业从业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自本通知下发后,均应与原申报单位脱离,改由个人自行参保缴费。
二、凡在企业和各用工单位就业的人员,如其本人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申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改制企业职工已在用工单位实现再就业,原先按自谋职业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改按用工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申报参保手续,并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如个别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业后,坚持仍按自谋职业身份自行缴费的,必须全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统一征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少于所在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数合计应缴单位缴费部分的,由地税部门按该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数合计应缴单位缴费部分调整征缴数额。
五、凡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延期缴费至满十五年止,延长期间,按个体参保的办法由个人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满十五年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六、以上规定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