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县建设局《关于规范开发区规划审批管理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认识,本着立足全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服务企业的原则,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健全全程服务代理制,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建设局要提高效率、主动服务、规范审批;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共同营造一种切切实实为企业服务的氛围,帮助企业整改问题,使其步入依法依规建设的轨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各相关部门要从严查处,及时处置,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县建设局《关于规范开发区规划审批管理及处理历史
遗留问题的意见》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关于规范开发区规划审批管理
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县建设局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县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职能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行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县委县府对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局负责。
一、开发区规划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1、已合法取得规划“两证”和土地证但擅自改变规划进行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2、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3、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进行建设。
二、历史遗留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规划方案与施工图均已审批的在建或已建项目;
2、规划方案已审批,但施工图未审批的在建或已建项目;
3、规划方案与施工图均未审批的在建或已建项目;
4、规划方案未审批但施工图已审批或规划方案与施工图不一致的在建或已建项目。
三、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对已合法取得规划“两证”和土地证但擅自改变规划进行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经消防、质监、设计等部门出具相关审核意见书,对不存在结构隐患,且不影响规划的建设项目,给予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其中扩建超面积部分属于生产性的,经审核后予以补办手续;扩建超面积部分属于非生产性的,且符合非生产性用地所占比例 ≤7%的经审核后予以补办手续,如≥7%的督促调整规划用途后给予补办手续;对严重影响规划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责令整改并处罚,整改符合要求后予以补办审批手续。
2、对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⑴ 规划方案和施工图已经审批,并按审批图纸施工的已建或在建工程,责令在2006年8月1日前补办审批手续。
⑵ 规划方案未审批,施工图已审批的,按本条第1款执行;规划方案已审批,施工图未审批的已建工程如与规划方案一致的,补办施工图审批手续后按本条第1款执行,如不一致的,参照第一条执行。
3、规划变更审批。
⑴ 在满足环保、消防、结构、建筑退让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厂区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原则上增建的项目应作为生产性用房,经济技术指标应控制在《县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范围内。
⑵ 要求在已建工程上升建或改建的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①企业确因生产需要扩大规模;②符合环保要求,并经环保部门审批;③提供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书;④原设计单位对建筑物承载能力要求的技术证明;⑤提供原建筑物的合格质检报告;⑥符合县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分区规划控制指标。
4、临时建筑审批。
⑴ 临时建筑审批时限一般为二年;已建的临时建筑,确需要保留的,经消防部门确认后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消防规定的临时建筑限期予以拆除。
⑵ 除因工程建设需要允许审批临时建筑外,其余原则上不予审批。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县建设局《关于规范开发区规划审批管理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认识,本着立足全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服务企业的原则,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健全全程服务代理制,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建设局要提高效率、主动服务、规范审批;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共同营造一种切切实实为企业服务的氛围,帮助企业整改问题,使其步入依法依规建设的轨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各相关部门要从严查处,及时处置,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县建设局《关于规范开发区规划审批管理及处理历史
遗留问题的意见》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关于规范开发区规划审批管理
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县建设局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县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职能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行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县委县府对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局负责。
一、开发区规划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1、已合法取得规划“两证”和土地证但擅自改变规划进行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2、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3、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进行建设。
二、历史遗留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规划方案与施工图均已审批的在建或已建项目;
2、规划方案已审批,但施工图未审批的在建或已建项目;
3、规划方案与施工图均未审批的在建或已建项目;
4、规划方案未审批但施工图已审批或规划方案与施工图不一致的在建或已建项目。
三、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对已合法取得规划“两证”和土地证但擅自改变规划进行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经消防、质监、设计等部门出具相关审核意见书,对不存在结构隐患,且不影响规划的建设项目,给予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其中扩建超面积部分属于生产性的,经审核后予以补办手续;扩建超面积部分属于非生产性的,且符合非生产性用地所占比例 ≤7%的经审核后予以补办手续,如≥7%的督促调整规划用途后给予补办手续;对严重影响规划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责令整改并处罚,整改符合要求后予以补办审批手续。
2、对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⑴ 规划方案和施工图已经审批,并按审批图纸施工的已建或在建工程,责令在2006年8月1日前补办审批手续。
⑵ 规划方案未审批,施工图已审批的,按本条第1款执行;规划方案已审批,施工图未审批的已建工程如与规划方案一致的,补办施工图审批手续后按本条第1款执行,如不一致的,参照第一条执行。
3、规划变更审批。
⑴ 在满足环保、消防、结构、建筑退让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厂区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原则上增建的项目应作为生产性用房,经济技术指标应控制在《县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范围内。
⑵ 要求在已建工程上升建或改建的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①企业确因生产需要扩大规模;②符合环保要求,并经环保部门审批;③提供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书;④原设计单位对建筑物承载能力要求的技术证明;⑤提供原建筑物的合格质检报告;⑥符合县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功能分区规划控制指标。
4、临时建筑审批。
⑴ 临时建筑审批时限一般为二年;已建的临时建筑,确需要保留的,经消防部门确认后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消防规定的临时建筑限期予以拆除。
⑵ 除因工程建设需要允许审批临时建筑外,其余原则上不予审批。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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