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军队和国防是保卫国家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军队的建设和国防的巩固。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的生活生产,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现役士兵安心服役,激发他们保家卫国的热情,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抵御外来侵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全县各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今年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二、进一步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退役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今年我县继续以货币化安置为主渠道,积极鼓励重点安置对象自谋职业。
1、重点安置对象为: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的人员,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2、安置方式:允许重点安置对象在缺编的县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在安置期内如无接收单位则实行货币化安置。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享受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和浙政发〔2004〕3号文件及地方有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4、城镇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后根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消或合并的,应由其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5、货币化安置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满二年发14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2000元;第七年起每超服1年加发1000元;根据浙政办发〔2002〕57号文件精神2002年冬季以后入伍的农村籍西藏退役士兵满二年发7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1000元,第七年起每超服1年加发500元;为鼓励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满10年发32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2000元;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水平计发。
6、鼓励现役士官在部队安心服役,为军队的建设和国防的巩固做出贡献,为家乡人民争光,荣立三等功的,复员(包括农村入伍士官在内)或转业后,发给每次立功奖金500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奖励和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发给每次立功奖金3000元;(本人档案有记载、立功勋章)。
7、户籍在农村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后退役的,本人要求,可以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8、安置截止时间
城镇退役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安置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31日和12月31日。城镇退役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办理货币安置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生活费及其他优惠待遇,县安置办只予办理落户手续。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全县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扎实做好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克服安置中的困难和问题,防止矛盾上交,互相推诿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按照《兵役法》有关规定,严肃安置纪律,对办理虚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非农居民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农村居民占用城镇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确保全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军队和国防是保卫国家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军队的建设和国防的巩固。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的生活生产,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现役士兵安心服役,激发他们保家卫国的热情,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抵御外来侵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全县各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今年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二、进一步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退役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今年我县继续以货币化安置为主渠道,积极鼓励重点安置对象自谋职业。
1、重点安置对象为: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的人员,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2、安置方式:允许重点安置对象在缺编的县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在安置期内如无接收单位则实行货币化安置。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享受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和浙政发〔2004〕3号文件及地方有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4、城镇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后根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消或合并的,应由其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5、货币化安置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满二年发14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2000元;第七年起每超服1年加发1000元;根据浙政办发〔2002〕57号文件精神2002年冬季以后入伍的农村籍西藏退役士兵满二年发7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1000元,第七年起每超服1年加发500元;为鼓励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满10年发32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2000元;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水平计发。
6、鼓励现役士官在部队安心服役,为军队的建设和国防的巩固做出贡献,为家乡人民争光,荣立三等功的,复员(包括农村入伍士官在内)或转业后,发给每次立功奖金500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奖励和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发给每次立功奖金3000元;(本人档案有记载、立功勋章)。
7、户籍在农村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后退役的,本人要求,可以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8、安置截止时间
城镇退役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安置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31日和12月31日。城镇退役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办理货币安置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生活费及其他优惠待遇,县安置办只予办理落户手续。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全县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扎实做好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克服安置中的困难和问题,防止矛盾上交,互相推诿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按照《兵役法》有关规定,严肃安置纪律,对办理虚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非农居民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农村居民占用城镇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确保全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