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定额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浦江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定额医疗补助办法
为缓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定额医疗补助,特制订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对象
(一)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二)在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
(三)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解放战争、建国后)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
二、医疗费补助标准
(一)革命烈士家属、七级至十级的复员残疾军人,解放战争入伍复员军人,补助每人全年420元。
(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补助每人全年360元。
(三)病故军人家属、退伍义务兵在乡七至八级残疾军人,补助每人全年300元;九至十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240元。
三、经费来源:由县财政局预算中安排,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四、其 他:
(一)医疗补助由县民政局负责汇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帐户。
(二)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浦江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定额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浦江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定额医疗补助办法
为缓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定额医疗补助,特制订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对象
(一)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二)在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
(三)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解放战争、建国后)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
二、医疗费补助标准
(一)革命烈士家属、七级至十级的复员残疾军人,解放战争入伍复员军人,补助每人全年420元。
(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补助每人全年360元。
(三)病故军人家属、退伍义务兵在乡七至八级残疾军人,补助每人全年300元;九至十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240元。
三、经费来源:由县财政局预算中安排,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四、其 他:
(一)医疗补助由县民政局负责汇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帐户。
(二)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