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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2006〕2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浦江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传承浦江人民“勤劳拼搏、尚学创新、团结包容、自强争先”的精神,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县公安机关负责。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向公安机关申请或者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材料。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审核、确认,下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送达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确认;遇有特殊情况的,确认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如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第五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县综治委、公安、民政、人劳社保、财政、卫生、教育、宣传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2、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3、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4、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5、其它符合见义勇为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第八条  本县见义勇为的表彰和奖励由县综治委具体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和表彰意见建议移送县综治委,由县综治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县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帐户,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见义勇为基金采取个人及企业捐款,财政拨款及慈善基金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嘉奖的,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嘉奖,颁发嘉奖证书和发给1000元至2000元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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