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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07〕10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浦江县城镇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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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城镇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人防有关法规政策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城镇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浦政办〔200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人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修建范围

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或整体改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1、建筑类型: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及农改居建筑。

 

2、实施区域:县城总体规划外环线以内的范围。

3、执行时间:以2006920(浦政办〔20069号文件下发施行时间)为界限,此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划指标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不需配建防空地下室,但超过规划指标建设的,超过部分必须配建防空地下室;此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二、明确减免范围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2、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加强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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