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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07〕7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建设局关于浦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浦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浦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户籍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必须是城区内(19个社区居委会所辖范围)非农业户口(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非农业人口)。

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含子女)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

(二)现住房条件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以下。

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

2、受理之日止前5年内已过户的自有房产;

3、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住房);

45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

55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65年内已享受货币化分房的面积;

7、其他房产面积。

持有《浦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浦江县城镇边缘困难群众救助证(表)》(住房类救助)的家庭5年内因意外事故、危重病人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经济条件

以下条件必须满足其中一个:

1、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浦江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2、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浦江县城镇边缘困难群众救助证(表)》(住房救助类);

3、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失业救济金标准的)。

二、廉租住房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明确申请人

申请廉租住房,一般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以户口簿记载为准)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家庭成员中已婚或离异人员(含子女)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已婚的夫妻任一方或离异人员可作为申请人。

2、填写申请表及提供申请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浦江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⑵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⑶由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浦江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浦江县城镇边缘困难群众救助证(表)》(住房救助类)或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享受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⑷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与收入证明(以下人员应提供此证明:①在职;②失业、下岗人员的原单位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且目前仍然存在的;③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等享受原单位工资、补贴的)。

3、受理申请

⑴受理审查:受理单位对申请人填写的《浦江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提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审查。受理单位在核对审查材料时,如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①对申请事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③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增补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⑵汇总上报:受理单位对已受理且材料齐备的申请家庭,应在《浦江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对应的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后,将申请人填写的《浦江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和提供的所有材料上报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廉管办公室)。

(二)审核、公示

县廉管办公室对受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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