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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确保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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