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浦江县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等。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合法产权证明;
4、经依法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按以下方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以批准转让之日为同一时点,根据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原则上全额补缴出让金。
2、房改房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
(三)司法判决、裁定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司法机关应事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在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方案后拍卖、变卖,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登记。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五)划拨土地转让后,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以下规定。
(一)已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期限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
(三)原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或县政府批准文件规定使用该宗土地的,由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该宗土地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政府基础设施配套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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