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浦江县 > 正文

浦政办发〔2008〕1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逐步实现参保登记、征收机构、征缴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调整和完善我县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县属集体企业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费。

(二)其它各类企业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不低于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0%申报缴纳(2009年按不低于30%2010年按不低于40%,逐步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建立个人账户。

1、选择建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按7.5%缴纳,个人按2%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按10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2、选择不建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按6%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不建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以在退休时选择建立个人账户,但需在退休前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交差额。

3、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按比例申报的工资总额时,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单位缴费。

(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是否建立个人账户分别缴费。选择建个人账户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5%缴费;选择不建个人账户(按原规定退休后建个人账户)的按原规定标准提高0.5%缴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浦江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pujiangxian/20210606/28853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