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浦江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必须是城区内(19个社区居委会所辖范围)非农业户口(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非农业人口);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户申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含子女)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
(二)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
2、受理之日止前五年内已过户的自有房产;
3、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住房);
4、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
5、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6、五年内已享受货币化分房的面积;
7、其他房产面积。
持有《浦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家庭五年内因意外事故、危重病人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经济条件:以下条件必须满足其中一个:
1、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浦江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2、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群体(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区低保标准两倍之内的)。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明确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一般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以户口簿记载为准)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家庭成员中已婚或离异人员(含子女)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已婚的夫妻任一方或离异人员可作为申请人。
2、填写申请表及提供申请材料。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浦江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附带(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家庭的由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浦江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其收入证明;(4)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与收入证明(以下人员应提供此证明:①在职;②失业、下岗人员的原单位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且目前仍然存在的;③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等享受原单位工资、补贴的)。
3、受理申请。(1)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填写的《浦江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其提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审查。(2)汇总上报:街道办事处对已审核的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浦江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审核、公示
1、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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