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全县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10月起,对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二级残疾以上(含二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这项工作,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低保补助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包括非持残疾证人员);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积极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工作,对其他家庭的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给予经费补助。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而家庭护理确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充分依托和利用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二级残疾以上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增加的低保资金和发放的低保补助金支出,由县财政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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