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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09〕99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步伐,根据《中共浦江县委办公室、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县委办〔2009〕58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对我县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范围
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土地上建设用于仓储、实验检测、简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非永久性配套设施。
二、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原则
1、不破坏种植条件原则。尽量利用荒滩、荒坡、山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并有利于恢复耕种。
2、设施简易原则。以满足农业生产、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建设简易设施。
3、严禁改变用途原则。配套设施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出租。
4、审核备案原则。配套设施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实行审核备案制。配套设施使用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期满后如不改变用途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审查备案,对不继续使用的应自行拆除,及时恢复。
三、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申请条件、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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