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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0〕3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意见
为继续推进我县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订2010年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县财政安排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示范基地、种养殖大户、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 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1、种粮大户
凡一季集中连片种植水稻面积50亩以上,每亩补助150元; 集中连片种植水稻面积100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
2、乡镇、街道级示范方
(1)早稻示范方:集中连片8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2万元, 15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2万元。
(2)单季晚稻示范方:集中连片8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万元(限于山区乡镇),集中连片15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8万元。
(3)大小麦示范方: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0.5万元,10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2万元。
(4)马铃薯示范方: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0.4万元,10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0.8万元。
(5)荞麦、高梁、大豆等其它杂粮示范方:集中连片8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0.7万元,15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5万元。
(6)鼓励提高复种指数,种粮大户、示范方及粮食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采用双季稻种植的,按双季稻面积晚稻每亩再加补50元。
3、实施农机购置和作业环节补贴。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业机械的本县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按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给予补贴。进一步扩大补贴机具种类,加大对插秧机、烘干机等机具的推广力度。对本县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的农民,给予每亩次40元的补贴;对接受服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民,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每亩40元补贴包括省级的补贴资金。上述补贴以“农机作业券”的形式发放。
4、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列入粮食功能区建设的项目,酌情给予资金配套。同时享受各种粮食生产优惠政策。
以上扶持政策,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和乡镇示范方建设属于同一基地,不能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三、农产品基地补助政策
1、农业特色基地补助政策
(1)桃形李大枝修剪连片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60元,利用山坡地集中连片新发展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2)继续鼓励良种茶叶发展。对经立项批准,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叶50亩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200元。对经立项批准连片面积50亩以上老茶园进行优良品种改造的,验收合格后,每亩给予100元的补助。
(3)水产基地。经立项批准,发展特种水产(除青、草、鲢、鳙鱼等其他常规水产)50亩以上,符合生态养殖规划的,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100元。标准化鱼塘建设面积达到20亩以上,每亩补助500-1000元。(具体标准由县水务局制订)
(4)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经考核达标的,每公里补助1000-3000元。
(5)畜牧基地。符合养殖规划,生猪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经有关部门验收达到规模猪场污染治理标准的,并且防疫工作到位的养猪场,保险费补助由省规定的45%提高到60%。符合养殖规划及环境治理要求,审批程序合法,新发展生态养殖并同一批次10000羽以上的禽场,其养殖场建筑面积在
(6)特色经济林基地:经立项批准,在山坡地上,新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在100亩以上(水平面积),每亩补助100元。新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水平面积),每亩补助200元。
(7)其它特色种养殖项目视其发展前景和规模大小酌情给予补助。
2、特色优势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按照“上规模、高规格、高效益、强示范”的标准,以提升本地主导产业管理水平与科技含量为目标,以改善基地内农业设施为重点,具有相应生产规模的蔬菜、特种水产、良种茶叶、名优水果、森林食品等特色农产品核心示范基地,被列为现代农业特色示范综合园区, 县政府给予30万元补助;被列为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 县政府给予20万元补助;被列为农业特色精品园,县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所补助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申报立项程序另行制定)
3、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规模在200亩以上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给予实施单位酌情补助。
四、农业设施补助
1、钢架大棚补助政策。新建集中连片钢架大棚2亩以上,每平方补助3元;新建集中钢架连栋标准大棚10亩以上,每平方补助5元;新建日光温室连片面积达1亩以上,每平方补助10元。
2、在连栋大棚及温室内配置机械卷膜设施的每平方补助2元;在连栋大棚及温室内配置机械遮荫设施的每平方补助2元。
3、对连片30亩以上,亩投资成本在800元以上基地配置喷滴灌设施,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亩200-500元补助。
4、对连片50亩以上规模基地当年新添置防虫网、杀虫灯,养鱼网箱、食用菌先进机械生产设备等先进生产设施,一次性投入达5万元以上的,凭购买材料正式发票给予投入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对连片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基地内,新建蓄水、蓄肥池给予每立方50-100元补助。
6、对连片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新配置机械作业道路,路基在
农产品基地和农业设施补助政策与上级有关项目重复的,上级和县级补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的80%。
五、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1、进一步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对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新命名的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由县政府分别以奖代补10万、5万元、2万元、1万元(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属同一经营主体的只享受一方补助。)
2、对新投资建立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机械设备投资超过30万以上的,按购买设备正式发票15%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原龙头企业新增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参照执行。
3、引导和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凡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的方式,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基地,与农民建有利益联结机制(包括签定订单合同)的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按照“订单”金额和联结农民数量,由县政府给予1-5万元的补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积极开拓特色优势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品牌在市级以上城市设立长期固定、统一标识的农产品配送中心或专营窗口,销售本县农产品数额较大、成绩突出的,对新设立的农产品配送中心或专营窗口每个补助1万元(专营窗口与优秀经纪人同属一个经营主体的不重复享受)。
5、鼓励农业经济主体积极“走出去”,开拓市场。参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农交会(农博会)的企业,国内展位费按上级分配摊位数给予全额补助。国外展位费按60%奖励,但单次奖励不超过2万元。
六、农业标准化建设扶持政策
1、对所制定并经法定单位认可公布的,并有500亩以上示范基地的农产品标准,按省级、市级、县级一次性分别给予制订单位3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补助。
2、新建茶厂或对老茶厂进行改造,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标准化茶厂的,补助2万元。
3、新获省以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质量认证的农产品(基地)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万元补助,新获得县级认证绿色农产品(基地)的给予5000元补助;凡通过国际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的,给予3万元补助。期满复评合格的给予每个产品或基地3000元奖励。同一基地或产品论证不重复享受。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AP、ISO14001环保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重点规模型基地,由县政府给予1.5万元补助;对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QS)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
5、健全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乡镇(街道)建有“五有”农产品监测室,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具体标准由县农业局负责制订)。
6、对完成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点建设,配备农药残留检测箱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种养大户,每只补助3000元。
七、培育品牌扶持政策
1、继续推进农产品品牌战略。农业生产性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农产品的,由县政府奖励1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知名商号或省名牌农产品的由县政府分别奖励5万元;获得市著名商标或知名商号或市名牌农产品的由县政府奖励1万元。积极推进特色优势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对批准确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实施单位奖励2万元。同一产品获同一级别称号,不重复享受。
2、由县政府组织参展评比,新获国家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分别奖2万元、1万元、5000元;省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分别奖1万元、5000元、2000元,市级的奖5000元、3000元、1000元。以上同一品牌(企业)分获不同奖励或称号的,只享受最高项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3、品牌宣传的扶持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品牌宣传。对新设立独立网站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在大中城市、交通要道(省道以上)设立推介农产品广告牌的,或在产品主销区的电视媒体上进行宣传的,按直接费用的25%补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证明商标扶持政策。利用现有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创建农产品证明商标,对经县政府同意的证明商标注册、制定标准、宣传经费列入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补助范围。
八、节会经费补助
鼓励利用当地优势农产品,组织以推介农产品、招商引资和扩大知名度为宗旨的各种农产品推介活动。凡由县政府举办的大型农业推介活动其组织经费由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全额支付。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农业推介活动,由县政府酌情给予组织单位相应的组织经费补助。
九、金融扶持政策
1、为了扶持县农信担保公司,按每年月平均担保额度所支付利息的20%用于县农信担保公司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代偿风险补助。
2、对纯加工或生产农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用于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生产设备、流动资金等当年新增的贷款利息按10-20%的比例给予贴息补助,每个单位最高限额为每年10万元(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十、设立县农技推广专项资金60万元用于扶持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项目推广。相关补助政策按浦政办函〔2009〕8号文件执行。
十一、按上级文件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列入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支出范围。
十二、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规模化养殖场排泄物治理项目给予相应的补助,列入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补助范围。
十三、按照省政府规定生态公益林地方配套资金部分,列入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补助范围。
十四、对能及时妥善处置农业突发性灾害事件及群体性纠纷,且没有引起严重损失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视其资金所需情况给予酌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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