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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0〕1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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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016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浦江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县有关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各部门职责及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县有关部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应履行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县安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各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列入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政府或部门,应当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行政首长抓好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实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状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制订并签署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第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抓好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督促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抢险和指导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

()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单位,下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本机关、所属单位及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根据省、市、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

()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将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并层层落实。

()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所属单位和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组织、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行业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经费。

(十四)负责本系统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参与研究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县安监局:全面指导、监督、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依法办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有关许可审批、报备事项;依法组织、协调或接受委托开展全县工矿商贸企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承办县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法制办: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对行政主体实施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并对安监部门的复议机构进行指导。

()县委宣传部门: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县社会面宣传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指导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督促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协调新闻单位刊播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信息。

()县检察院:受邀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县发改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核准)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列为重要内容,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督促指导全县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粮食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经贸局:负责经贸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生产,督促落实加油站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指导大中型商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事故报告,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和消防安全、紧急逃生等演练。负责指导、管理全县体育学校、公共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以及公共体育设施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负责相关责任事故的报告,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县科技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开发的投入,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的推广作用,鼓励支持高校院所针对我县有关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组织科研攻关,提高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和保障能力,加快区域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与创新。

(九)县公安局:履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研究提出防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对策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民爆物品、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一般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对全县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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