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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1〕3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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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133

 

浦江县人民政府

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流动人口服务

管理工作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理顺工作体制机制,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金政发〔2010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优化服务措施,深化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实践具有我县特色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途径,为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网络、工作制度、保障体系、监督机制,全面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惠及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维权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提高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不断夯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基础;

(四)进一步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能力,不断优化社会治安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机构

1、成立浦江县外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2、各乡镇(街道)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所长由乡镇(街道)分管综治的领导兼任,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副所长兼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职副所长,成员为乡镇(街道)负责综治、教育、民政、司法、劳动、卫生、计生等工作人员。

3、流动人口超过200人的社区(村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依托社区(村居、企业)综治工作室和社区(村居)警务室开展工作。

(二)建立流动人口管理队伍与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          

全县按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800:1的比例要求,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支,按每名专职协管员每年人均2万元的标准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具体由县公安局负责。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的录用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专职协管员队伍日常管理由县公安局负责。

(三)整合资源,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

1、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部署落实各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工作措施;监督、检查、考核我县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制订流动人口管理考核办法,并开展日常考核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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