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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1〕2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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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128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二期建设方案(2009-2011年)》和《中共浦江县委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乡镇(街道)卫生院(以下简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包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通过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切实加强我县基层医疗卫生工作。

二、目标要求

2011年底,全县基本型乡村一体化管理达到100%,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达到50%以上,到2015年,全县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达到100%

三、主要内容

(一)功能定位

基本型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卫生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街道)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就是在上述规范管理基础上,村卫生室的人、财、物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卫生局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下,承担行政村或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二)加强机构的设置规划与建设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1、按照每个建制乡镇(街道)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原则,设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家,其中,处于区域中心的设置中心卫生院,分别为黄宅、白马、檀溪等3家中心卫生院;其它乡镇设置为卫生院,分别为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郑家坞、郑宅、岩头、前吴、花桥、杭坪、虞宅、大畈、中余等12家卫生院。

  2、按照居民出行20分钟可到达的要求,由乡镇卫生院下设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60家。原则上,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设置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立村卫生室。

3、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采取新建或改建、修缮的方式,按期完成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其中,新建村卫生室的选址要与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由乡镇(街道)按规划要求负责建设用地落实的牵头协调,村卫生室所在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县发改、经贸、国土、建设等部门不收取新建医疗机构相关规费;改建的村卫生室可利用现有闲置国有资产或村委会公房进行适当修缮。

(三)加强人员的准入与执业管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技人员配备要达到《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要求。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暂时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新进入村卫生室卫技人员,必须具有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前不得独立执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内执业。选择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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