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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原规定“年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在职人员在县人民医院为800元,县中医院为700元,县内其它定点医院为600元,转县外医院为1000元,退休(职)人员在在职人员起付标准基础上下降200元”。调整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县人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县中医院、浦江第二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县内其它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转县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
二、调整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2万元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职)人员报销90%;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至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的,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职)人员报销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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