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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告〔2012〕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8月24日。
二、联系方式
(一)浦江县建设局
联系人:金锦良 联系电话:89386613
地址:浦阳街道江滨中路58号浦阳街道办事处四楼416室
(二)浦江县旧城区改建办公室
联系人:陈建设 联系电话:89386613
地址:浦阳街道江滨中路58号浦阳街道办事处四楼416室
附件: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浦江县人民政府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印发
浦政告〔2012〕8号文件附件:
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形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工程。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及《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浦政发〔201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具体详见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征收范围内房屋共1160户左右,建筑面积约18.
(二)征收补偿费用测算:总补偿安置费用约13.65亿元(含安置用房房折款)。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浦江县旧城改造指挥部
(六)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90天,具体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
直管公房及单位自管公房征收补偿原则上实行房屋综合成本价(房屋综合成本价包括划拨土地成本费、房屋建安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施费、管理费和税金等费用)作价补偿。被征收房屋综合成本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等非住宅房屋征收实行房屋综合成本价作价补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征收时不予支付补偿费,单位应负责做好搬迁工作。
3.综合用房按规定对用途进行细分后实行分类补偿。
4.实行货币补偿的,在签约并腾空交房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
5.个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选择具体见附件《浦江县城北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选择规则》。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
1.现房:就近地段异地垂直式楼房位于文景一区及城北第二期(后溪水库以西及一小以北)1001.5间,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位于晶都一、二区51.5间,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
2.期房:就近地段高层平面式套房位于文景路以北,用地面积约19.4345公顷。
3.本方案中的就近地段范围是指改建地段以外城北经济合作社的区域范围内。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其他相关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等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垂直式楼房的,其房屋建筑基底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或已认定产权的房屋底层外墙(独立柱)外围水平面积认定。
(三)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以产权认定处理结果为依据。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和用途认定及未经登记建筑的产权认定按照《浦江县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办法》执行。
四、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
1.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的货币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价值包括房屋(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执行。
4.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预测价格说明。
(1)经预测本项目2012年5月份被征收住宅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为:平面式套房9500元/平方米,垂直式楼房8000元/平方米;新安置用房2012年5月份评估比准价格为:文景路以北高层平面式套房7500元/平方米,文景一区及城北第二期垂直式楼房7500元/平方米,晶都一、二区垂直式楼房7500元/平方米。
(2)房屋综合成本价:垂直式楼房(砖混)1600元/平方米,多层平面式套房(砖混)1500元/平方米,高层平面式套房(钢混)3000元/平方米。
(3)平面式套房安置用房附房的相关价格:高层平面式套房按1:0.8配置地下车位,地下车位(储藏室)3500元/平方米。
(4)最终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和新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及房屋综合成本价等相关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
房屋建筑面积
机器设备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400元的,按每月400元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过渡月数(从搬迁腾空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增加4个月计算;实行货币补偿和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4个月计算。
(3)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纳税凭证。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指对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及近三年的税收贡献率等因素评估确定(效益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的标准确定)。
4.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25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5.征收时已停产停业闲置的,不予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1.电话(宽带)移机每门补助100元。
2.有线电视移机每门补助240元。
3.空调移机补助费:柜机每台补助260元;挂机每台补助150元;中央空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助200元。
5.三相电每个千瓦补助70元。
(五)被征收人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户的,房屋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时可给予适当补助。
(六)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提前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提前一天给予2元/平方米的奖励(以30天为限)。不提前签约的,不予奖励。
2.提前腾空奖:被征收人提前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提前一天给予2元/平方米的奖励(以30天为限)。不提前腾空的,不予奖励。
3.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
4.选择产权调换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安置用房房价款奖励方式结算办法: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相互结算差价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①被征收房屋为平面式套房的,安置用房在可安置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与被征收房屋的房价款,可根据房屋综合成本价结合成新等系数评估结算差价;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的房价款按市场评估价的85%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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